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12/24 08:13:34瀏覽1290|回應2|推薦37 | |
【蘋果日報】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生拾獲單親母現金索取六千元,餘波盪漾。接受六千元捐款的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因壓力過大,昨天將捐款郵寄退還受理該案的土城廣福派出所,校方專案小組還親赴派出所,釐清事件經過。…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媛如拾遺索酬備受質疑,該校昨發表聲明,指此事件對校譽影響甚鉅,校長黃英忠指示成立專案小組,由法學院院長帶隊北上釐清真相。(以下略) 【評論】 1) 掉在路上的錢,上面沒有寫這是富人的錢或是窮人的錢,撿到錢的大學生無從得知失主的經濟狀況,以此指責大學生向經濟弱者強討報酬,是因果不分,況且這也不是事件的重點。 2) 法律系學生相信學校教他的東西,而將所學到的法律,應用到日常生活中,結果整個社會卻指責這學生說他大錯特錯,這是我們台灣所要的嗎?爾後的學生要如何去接受學校給他的教育? 3) 這學生在高雄大學接受法律教育,學生也相信學校教他的東西,事發後學校卻屈服在社會輿論之下,不敢為他的學生據理力爭,這學校今後要如何面對他的學生?高雄大學沒有資格設立法律系! 【聯合新聞網 / 綜合報導】 (以上略)今年以來大學生撿到金錢,主動要求報酬才還錢事件頻傳…。十月,北市兩名大學生看到機車騎士遺落皮夾,卻只拿裡面金錢不拿皮夾,被路過員警看到攔下,大學生卻問說「我們應該可以拿三成吧?」 【評論】這事件中,兩名大學生在「只拿裡面金錢不拿皮夾」的行為時,已經觸犯了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因刑法侵占罪是即成犯,而這學生「只拿裡面金錢不拿皮夾」的行為,足以顯示他們要將該遺失物據為己有,且付諸實行,已成立侵占罪之既遂犯。 「路不拾遺」指路上看到他人遺失的錢,不會想要撿起來據為己有。但如果將他人遺失的錢撿起來,那就不再是「路不拾遺」,而是如何「物歸原主」的問題,這牽涉到物的權利變動,此時法律就須要介入。關於這個問題,法律可能的規範模式有三種: 第一種規定方式是:「路上撿到錢,可以不用還。」想必沒有人會贊成這種規定,因為這實在是太違反人民的法律情感及道德要求。 實際上,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撿到錢不還的情形,另外還有侵占遺失物罪的處罰。因此,將撿到的錢占為己有,不僅僅是不道德,而且是一種犯罪! 第二種方式是規定:「路上撿到錢,應無條件返還。」這最符合道德的要求,但這種道德條款的規定方式,就像是規定人要孝順父母一樣,會有什麼意義? 應強調的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一般普羅大眾,其規範標準不應該是將人民一刀兩斷地分為不是君子就是罪犯(侵占遺失物是犯罪行為),也應該為道德層次不是很高的人(事實上這部份才是最多數人),有一個既能做好事又能得好報的合法選擇機會。 因此,現行民法才會採取第三種調和人性的規範模式,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對於物主有報酬請求權,以鼓勵人作好事。日本及歐洲部份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既然是權利,所以是可以請求報酬,也可以不請求。(無礙人為道德高尚的選擇) 因為出現了大學生撿到錢而依據法律要求報酬的事件,有人據此即認為這是世風日下、善良美德淪喪的現象,事實上並不盡然。雖然沒有詳細的統計資料,但拿每年報紙上所報導之拾金不昧的新聞件數,與實務上我所接觸到之侵占遺失物的刑案件數粗略估算,後者是前者的數十倍不止,換句話說,社會上撿到他人東西沒有歸還的案例(這還不包括沒有被發現或雖被發現卻沒有被移送偵辦的案例),始終存在,而且與拾金不昧的事例兩相比較,呈現巨額的差距。一般人只會看到他想看到的事物,但沒有被看到的事物,並不表示不存在。現實狀況是,目前我們所處的世界還不是大同世界(很意外嗎),且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將所謂的善良美德淪喪歸罪於這次新聞主角的大學生,其並無根據。 在臺灣,相關規定,不是今天才有的,以前因為民智未如今日這般開明,人民不甚懂法或對法律抱持懷疑的態度,所以幾乎沒有人主張這項權利,造成這條法律等於是休克了。但我認為讓法律休克,不是一件好事,所以今天有人相信法律,依據相關規定主張權利,我認為不但不應該指責,反而應該趁勢機會教育,對相信法律者給予相當的肯定,期能回復法律的生命與尊嚴。 道德主要應該是在對自己的要求,除對公眾人物的評論外,拿道德去評斷他人應小心謹慎,尤其不宜貿然地以泛道德的標準去評斷一個合法的權利行使行為。新聞主角的大學生撿到別人的錢,並沒有占為己有,他至少已達到道德標準的60分,相較於多數將遺失物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這學生所受到的道德苛責並不公平。現今臺灣社會上,大多數的人喜歡隨著新聞媒體的炒作,人云亦云地拿著泛道德的標準去指責這些相信法律的人,在滔滔的道德口水下,使得依據法律去做的人反而變成是錯的,這對法律尊嚴實是莫大的打擊,誰還要再信任法律? 我想,商鞅倘若活在當世,他的「徙木示信」,恐怕也將會在口水中淪為笑話一場。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