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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1 10:54:56瀏覽290|回應0|推薦0 | |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勞委會大委員會昨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追認,確認除教師、公務人員,以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學校勞工不得罷工之外,其餘行業的罷工權將不再設限。 勞工不僅是遭遇欠薪或是縮減福利等情況可以發動罷工,如果希望合理提升工資、提升福利等訴求無法獲得資方認同,也同樣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不需召開會員大會 不過,包括水、電、燃氣以及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事業,勞工罷工前,必須先與雇主協商,罷工期間需維持必要的服務。 由於這次的修正案同時也鬆綁現行罷工程序,讓工會不需要召開會員大會,只要舉行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就可以宣告罷工,程序上相對簡便,雖然目前還在行政院審查中,尚未定案,但仍引發包括金管會、交通部、衛生署等行政部會反對。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次修訂重點是希望提供爭議衝突的解決機制。未來勞工將可以透過獨立調解、權利仲裁等措施,獲得更便利,也公正客觀的爭議調解。如果勞資雙方能夠透過這套程序協商、解決爭議,罷工權將只是備而不用,外界不需視為「洪水猛獸」。 就算真的必須走上罷工一途,也不是說罷工就罷工!潘世偉指出,法案規定,勞資必須先經過「調解」,調解不成後,才進行投票,投票過會員人數半數,工會才能宣告罷工。整個程序大概也要四十天,相當於已經給了雙方一段「冷卻期」。 此外,針對攸關生命的水、電、燃氣以及醫院等行業,勞雇雙方其實是應該在「承平時期」先訂定團體協約,約定罷工時,所需要的最低必要服務,沒有完成協定,也不能罷工。如果協定不成,還將強制交付仲裁,仲裁人針對社會現實需求提出建議。 教師過去無法組成工會,根本無法依據工會法提起罷工,這次直接在工會法給予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但仍限制其罷工。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認為大眾不必視罷工為洪水猛獸,如一九七○年代罷工最頻繁,但經濟進步最迅速,因為,當勞工的不滿被解決以後,不論是加薪或是減少工作時間,結果勞工因而更努力、辛勤,產能反而比罷工少的時候來得高。勞工待遇變好,也會回饋到總體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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