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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6 04:33:53瀏覽906|回應0|推薦47 | |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一-0二-一00六 名 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制定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婦女於本市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權益, 保障婦女擁有良好的哺乳環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政 府衛生局。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其權限委任執行機關執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直接以乳房哺餵尚未離乳兒童之行為。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指依法准許兒童進入之多數人聚集或不特定多數 人得隨時出入之下列場所: 一 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場所。 二 醫療院所、金融機構。 三 大眾運輸工具及其場站。 四 百貨公司、各量販批發零售場所。 五 集會禮堂、演藝場所、圖書館、展覽場。 六 餐飲場所。 七 公園、街道、廣場。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第 四 條 婦女有於本市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權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 他影響哺育之行為。 前項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任何人不得以該公共 場所已有上述設施為由,要求婦女前往該處哺育母乳。 第 五 條 為便利母親集乳、哺乳及照顧兒童,主管機關應鼓勵公共場所建築物設置多 功能親子空間。 優良哺集乳室之設置及評選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六 條 為提倡哺育母乳之風氣及教導哺育母乳之正確觀念,主管機關應積極落實母 嬰親善醫院之認證,擬定各種鼓勵措施並加強教育宣導。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之行為人如屬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處罰其雇主。但能證明非因該公 共場所之內部規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導該從業人員者,處罰該行為人。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在先進國家,媽媽哺餵母乳是一件很自然、天經地義的事情。 但是在台灣,卻是一件會令人驚訝、驚呼、甚至引來側目的不道德行為。 這個【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起因是來自2005年,有一群母乳媽媽帶著孩子在台北故事館內,因為哺餵母乳遭到民眾檢舉而當場被館內人員請出台北故事館,甚至被批評是有礙觀瞻。 當事媽媽希望館方提供適當的哺乳場所,因為總不能孩子餓了卻只能站在路邊餵奶,但是館方卻將這位媽媽帶到環境不潔的儲藏室,或要求媽媽在廁所裡餵奶,讓這位媽媽感到非常屈辱。 摸著良心試問一下自己,母親親自哺餵孩子母乳,是一件很猥褻的事情嗎? 時下多少名模藝人,穿著包不了多少肉的衣服出現在螢光幕,又或者一些 更甚至當你肚子餓極正打算用餐,卻被告知你的吃相太難看了必須請你到廁所裡去吃飯,這樣才不會影響別人的視覺權益。 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2005年10月,爆發了台北故事館事件後,引起了眾多母乳媽媽的憤怒。大家一致認為:餵母乳一點也不羞恥,不應該因為餵奶,就要求母乳媽媽必須躲在家裡不准出門。在台灣母乳協會的號召之下,2005年11月,數十位母乳媽媽們帶著寶寶,聚集在台北市立美術館的廣場前集體哺乳,進行了一場軟性的抗議。 我們希望讓社會大眾明白: *哺乳並不等於袒胸露乳(事實上在哺乳衣及揹巾的協助下,哺乳的幾乎可以不被察覺)。 *哺乳不是有礙觀瞻的行為,而是母愛、親情的體現。 這項活動無非是要政府正視母乳媽媽的心聲,讓國人了解並尊重母奶媽媽哺乳以及小寶寶吃奶的權益。哺乳權也是人權的一種,國外己有不少國家明文立法保障婦女哺乳權,因此,藉由這次活動作為爭取哺乳權的行動象徵,並希望促使政府正視此問題,進而研商立法保障婦女哺乳權。 當年的活動圓滿落幕了,媽媽寶寶們活潑美麗的身影在媒體的紀錄中,留下漂亮的一頁,也讓【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的推動,有了開始的契機。(由衷感謝周柏雅議員、田秋堇立委等人的努力。) 事隔了四年半,當時我因為老二剛出生正在坐月子而無法到場參予盛會,一直感到非常惋惜。沒想到我女兒都已經離乳了(2歲9個月時),這個法案卻終於通過要正式上路了……此刻真是感觸良多。(唉!不能夠光明正大、理所當然的在公共場所餵奶,真是一大憾事。) 對母乳媽媽而言,這個法案的通過無疑是台灣人權的一大進步。但是是否能夠因此增加國人對公開哺乳的認同,則仍有待商榷。除非母乳哺育率能提高,人人都視哺育母乳為天經地義的事,那麼就算沒有立法,母乳媽媽們在公共場所餵奶的景象,也不再那麼讓人大驚小怪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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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