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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農業合作論壇廿項政策
2006/10/18 13:54:39瀏覽384|回應0|推薦0
基本上增加的是鼓勵台灣的農業多往大陸發展…更有效的運用大陸的資源
長期來看是好事,但對島內農民眼前的困境幫助有限,主要還是台灣這邊的問題多些?

兩岸農業合作論壇昨天在海南博鰲開、閉幕,中共中央台辦主任陳雲林在閉幕式上宣布中共擴大和深化兩岸農業合作廿項政策措施,重點是對兩岸農業合作專案提供融資協助,以及對台灣農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保護正牌台灣水果,維護台灣農民權益。

陳雲林雖指出中共將針對兩岸農業合作專案提供融資協助,但未提到實際金額。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在會後記者會上表示,中共確實有農業專項融資政策,不久的將來一定會宣布。

廿項政策措施如下:

‧歡迎台灣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台資農業企業和農民參與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的建設與發展。

‧園區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台灣農民,可以依照大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簡化園區台資農業企業各項手續,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

‧對台灣農民創業園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給予積極財政支援。

‧積極做好支援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業創業園的發展建設。

‧四川新津、重慶北碚台灣農業創業園,上海郊區、江蘇昆山和揚州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正式運行。

‧大陸將運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予以支援。

‧積極支援台灣各類各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台灣農民來大陸參加農產品的展覽及推銷活動。

‧優先安排台灣產的獸藥產品在大陸審批和註冊,取得獸藥註冊證書後,可通過在大陸設立的銷售機構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大陸代理機構在大陸銷售。

‧對台灣漁船自捕的水產品進口,除原來允許輸往福建,增加輸往廣東汕頭。

‧發揮大陸現有的出口加工期及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的作用,鼓勵和支援兩岸農業界開展農牧產品、水產品等深加工。

‧加強台資農業企業在大陸投資的諮詢服務。

‧大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縮短台商自台灣引進種籽、種苗積極栽培檢疫許可的審批周期。

‧在大陸的台資農業企業自台灣進口自用與農牧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種源品種,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並報農業部審批後,可零關稅進口。

‧凡涉及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有關台資企業可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林業或者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備案。

‧凡涉及人工培植來源的蝴蝶蘭、大花卉蘭、仙人掌類、天麻、西洋參等植物標本貿易,大陸各地辦事處可根據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直接核發證書。

‧對台灣農漁產品進口商提供的網上支付申請,海關部門將優先受理、審批,並安排相關的設備。

‧進一步完善台灣活農產品公路運輸綠色通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在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嚴格區分台灣產地水果和台灣品種水果;凡是銷售非原產於台灣的台灣品種水果,均需在包裝物和價格標籤上註明產地,制止非原產於台灣的水果,假冒台灣產地水果銷售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歡迎台灣農產品生產商和經銷商在大陸通過註冊普通商標、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等方式,獲得「商標法」的保護。

【2006/10/18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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