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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外,還有什麼補償?
2009/12/15 00:02:56瀏覽454|回應0|推薦0
當勞工發生職災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綜合上述法律,當勞工發生職災,雇主的責任包含了:

 (1)給予公傷病假
 (2)補償醫療費
 (3)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但由於雇主平時已經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給付的補償,雇主得予以抵充,勞保給付仍有不足時,再由雇主補足之。

【醫療費補償】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得申請勞工職災醫療給付,若仍有不足,再由雇主補足之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原領薪資補償】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得申請「傷病給付」,若仍有不足,再由雇主補足之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給付標準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以1年為限,前後共為2年。

 申請方式: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3. 其他文件: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1.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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