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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00:02:56瀏覽454|回應0|推薦0 | |
當勞工發生職災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綜合上述法律,當勞工發生職災,雇主的責任包含了: (1)給予公傷病假 但由於雇主平時已經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給付的補償,雇主得予以抵充,勞保給付仍有不足時,再由雇主補足之。 【醫療費補償】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得申請勞工職災醫療給付,若仍有不足,再由雇主補足之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原領薪資補償】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得申請「傷病給付」,若仍有不足,再由雇主補足之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給付標準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以1年為限,前後共為2年。 申請方式:
◎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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