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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翻修 更便民
2009/12/23 19:22:23瀏覽98|回應0|推薦0
訴訟須至原告戶籍所在地院提出 相關文書可以傳真遞送

【記者伊娃兒‧撒布/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司法院表示,「便民」是修法的重點。此次修法調整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採「以被就原」原則,便利人民訴訟,即訴訟要至原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

這次還增訂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此外,司法院將規劃在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審理各地發生的交通糾紛。

司法院表示,此次更修法除了重新檢視2006年提出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外,也因應近年來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後,所需要搭配修正的條文一併檢討,以讓行政訴訟更完備。昨日立法院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63條、增訂五條,共68條。

在便利人民訴訟方面,主要是調整、增設管轄的特別規定,將採「以被就原」原則,被告牽就原告,假如原告住台中,被告住台北,那麼被告要牽就原告南下台中打官司。

剛三讀的「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在不動產訴訟的部分,除了徵收、徵用或撥用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外,其他和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有關之不動產訴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可由被告公務所或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外,在第15條之1、15條之2,也明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險訴訟管轄權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所有,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則由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而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管轄權則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因應現代通信科技發展,第59條、第83條增訂人民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第73條則增訂寄存送達自寄存的日期後十日發生效力,以避免當事人外出、旅遊期間若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內容,而影響訴訟權益。

【2009-12-23/經濟日報/A16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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