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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15:15:51瀏覽86|回應0|推薦0 | |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銀行貸款人欠錢賴債未來將更難,銀行公會將提案建議,在個人破產法增列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門檻,包括擁有500萬元以上不動產、負債比(DBR)小於32倍者,就不能聲請更生、清算,以防範債務人惡意聲請破產,降低銀行授信風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快滿兩年,加上最近司法院正研修破產法,為使個人破產法更加周延,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蒐集國外作法。銀行公會已完成研究,將提報明(25)日理監事會議討論。 金管會官員昨(23)日表示,司法院將把破產法改為「債務清理法」,包括企業破產、個人破產,都會有更完整的規範,屬於個人破產機制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也會併入。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有許多跟金融機構的消費借貸、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權有關,司法院研訂債務清理法時,也請金管會提供相關意見。銀行公會理事會如通過相關草案,將呈報金管會,再由金管會提供司法院,做為修法參考。 根據銀行公會的建議,對債務人、銀行等債權人影響最大的是新增更生或清算門檻。銀行表示,目前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無相關規定,原則上只要是跟金融機構的前置協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由法院裁定。 為避免更生、清算機制遭濫用,成為債務人賴債的管道,銀行公會建議增訂五大門檻,符合門檻者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包括擁有不動產價值500萬元以上者,除非變賣還錢,否則不能聲請更生、清算。銀行公會指出,500萬元的標準,是參考台北市低收入戶補助辦法訂定。 【2010-03-24/經濟日報/A15版/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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