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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
2010/03/12 14:29:53瀏覽24|回應0|推薦0


換屋族要享受稅法提供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前提是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必須名下已持有日後將出售不動產,否則將因不符換屋條件,無法享有退稅利益。

舉例說明來說,甲去(98)年12月20日,在台北市大安區買了一筆自用住宅土地。甲的配偶乙則在今(99)年1月5日,將自己名下的台北縣永和市自用住宅土地贈與給甲。

受贈土地後,甲在今年2月15日,將配偶乙贈與他的永和市土地出售,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出售原由配偶乙持有的永和市土地,財政部說,甲不屬於換屋,不符合退稅條件。

財政部解釋,由於甲在去年12月20日時,買下的是台北市大安區的自用住宅土地,出售的永和市土地則屬配偶乙所有。因為甲出售的是受贈土地,等同去年12月20日買進大安區的土地時,名下並未持有將要出售的永和市土地產權(甲是在隔年1月5日才受贈),因此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只是單純購地行為,並非換屋需求。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土地能力,所有權人可就其已納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這項重購退還土增稅優惠,需以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納稅人名下已持有將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為限。

以甲為例,財政部說,若甲當時購買台北市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是以配偶乙的名義購買,乙再直接出售其位於永和市的房產,即可符合在「他處購買(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名下已持有將出售(永和市)的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屬換屋行為,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或者甲在98年購入大安區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大安區土地,並另購一筆自用住宅土地,且新購土地價格高於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也可以申請退稅。

【2010/03/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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