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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2010/04/07 23:28:18瀏覽23|回應0|推薦0


全國稅捐機關4月起針對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及自營工廠用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大清查,凡是退稅期未滿五年,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或辦理贈與、移轉或戶籍遷出者,都將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全國稅捐機關將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甲在97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450萬元,繳納增值稅50萬元;同年6月甲購入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由於甲新購房產現值高於已售房地現值,依據稅法退稅計算公式:500萬元-(450萬元-50萬元)後餘額100萬元,大於甲已納50萬元增值稅,甲可申請全數退稅。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增稅,降低其重購土地能力,因而才有退稅的機制。

但為避免納稅人在退稅後,將另行購買的地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違反退稅的政策目的,全國稅捐機關自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展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凡是未滿五年的退稅案件所有權人,都將被列管調查。

財政部表示,此次清查行動將逐筆核對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及相關租賃所得資料,凡變更為非自用等異常狀況者,即將追繳已退的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都不能再轉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出租或遷出戶籍,否則就要歸還退稅。以上述甲為例,若甲在退稅後將房產出租供他人使用,不符自用原則,甲原獲准退還的50萬元增值稅款,將全數被追繳。

新聞經濟日報9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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