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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
2012/02/25 18:52:16瀏覽146|回應0|推薦0

陪伴子女成長,親自教導幼兒牙牙學語,是大多數父母的願望,為因應人口高齡少子化趨勢並加強保障勞工經濟,政府擴大「育嬰留職停薪」適用範圍,本月專題針對育嬰假的實施,提供相關政策及法律上的知識,讓家長們對於育嬰假有進一步認識,讓家有新生兒的勞工朋友無後顧之憂,安心申請育嬰假、陪伴孩子健康成長。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1061954.gif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須任職滿一年,子女須未滿三歲,且配偶亦須就業中。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1221237.gif
育嬰留職停薪請至該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超過二年。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1451194.gif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
限。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2291718.gif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投保勞健保,原由雇主負擔的保費免繳納,而受僱者負擔
的保費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三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五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七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八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4411958.gif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5461857.gif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範例及書表下載)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5581069.gif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http://kids.www.gov.tw/img/upload/201202161026121062.gif
全民健康保險民眾權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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