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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中提告-居然提民事告訴!!!把選民當傻瓜?
2010/07/27 01:01:58瀏覽680|回應0|推薦0
陳致中今告周刊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確定對報導他召妓的周刊提告。昨天晚上他到高雄市前鎮區一處夜市拜票時,明確表示今天上午九時卅分,將委由律師到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

陳致中說,律師提告時,會拿出相關證據。但他不願透露到底是那些證據。

周刊指陳致中召妓後,陳致中未中斷選舉拜票行程,昨晚前往前鎮區崗山南街夜市拜票,逛街人潮不少,許多人看到他趨前打氣;他也進入海產店與顧客握手。

一名賣男士開運內褲的女攤販,挑了寫有「王者再臨」的內褲請陳致中簽名,祝陳致中選舉順利,陳致中爽快簽名。

女攤販說,馬總統參選總統期間到夜市拜票時,也曾在一件寫著「聖旨」的開運內褲簽名;馬總統和陳致中簽了名的開運內褲,都是非賣品,她要好好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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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法律知識的人應該都知道提民事訴訟跟刑事告訴的差別

若是民事訴訟-那就是兩造當事人之間的私法爭議

除非是有公共利益考量的事件.如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外  "國家公權力"是不會介入調查的 ( 講白一點.就是你們兩個愛怎麼辯就怎麼辯.法院不會主動去調查"事實".而是看看誰"說"的有理.坳的漂亮)

若是刑事告訴-那就不一樣了 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就有義務要去調查事實 而不是任由被害人與被告各說各話

以陳x中的案件來看 刑事上應該是要告"加重誹謗罪" 再由檢察官去調查週刊所言是否為真.有無虛構新聞的故意.若沒有召妓.那對方就成立加重誹謗罪 若真的有召妓 則陳x中可能成立誣告罪

若是提民事訴訟 "正常情況下"那就由雙方律師各顯神通(輸了也不會有誣告罪責任)

但以此案來看 個人認為提民事訴訟的用意在於:

1.規避檢察官調查陳x中是否"真的"沒有召妓(換言之.事實真相不見得是當事人願意抖出來的,而且也閃掉誣告責任的風險)

2.利用此一事件塑造被害人形象  等到市議員選上之後 再"和解"或"撤回"了事(到時候就掰說 .....對方相當有誠意 故不予追究.....,而對週刊而言也少了上法院的麻煩事.)--

p.s.果然是家學淵源啊.(他老爸最擅長這招.下毒事件 / 政治謀殺車禍 / 會轉彎的子彈..)

3.前鎮小港區的選民 只看到"陳x中提告" 就想說" ㄟ.應該沒有召妓.不然怎麼敢告上法院" 就這樣選票就傻呼呼的投出去拉.殊不知他提的是"民事"而不是刑事告訴!!!!!

整件事.不論真相為何.已不重要

因為

1.被害人的選票大豐收

2.加害人的銷售額大豐收

3."妮可"的知名度與價碼(?)大豐收

4.真正的受害人: 前鎮區與小港區的選民

南部人就是這麼好騙ㄚ?!..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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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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