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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特別費與「狗」務機要費
2010/06/14 12:59:46瀏覽2647|回應29|推薦34
最近有人一直提到「養廉銀」並以此諷刺馬英九貪汙!升斗小民早就被這些所謂「大官的俸祿」搞得暈頭轉向,更何況還有一堆像「歷史共業」、「大水庫理論」…等等的「專業」名詞(這裡說的專業,是『卸責』專業)。所以,我們就來看看,到底這些「費用」,是怎麼一回事?

中國歷代官俸以明代為最薄,宋朝為最厚。儘管明太祖朱元璋規定官吏貪污60兩銀子即剝皮實草,製成標本掛在衙門內的皮場廟中,以震攝現任官員,但仍無法遏止日益蔓延的貪污。


到了晚明,利用萬曆九年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 」,規定賦稅一律徵銀的機會,地方官吏就明目張膽地在正稅之外 大肆附加火耗。所謂火耗,就是老百姓納稅上交的碎銀,在熔化成銀錠上解時會產生損耗。這一損耗其實不大,但官吏為了中飽私囊,就以此為名大肆加徵。


由於無節制地在正稅之外增加火耗徵收遭到老百姓的痛恨和反對,危及清王朝社稷的長治久安,從康熙後期起,就有不少大臣上書建議火耗歸公,同時實行養廉銀制度。雍正帝即位後,下決心整飭吏治,實行收支兩條線。雍正帝規定:火耗附加率不超過正稅的20%(一般為10%~15%),將附加併入正稅,作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給各級官員發放養廉銀。


養廉銀的產生,原來目的是為了解決官員俸祿太低,以致貪污叢生的流弊,不過養廉銀也從民脂民膏中強徵而來,其實人民觀感並沒有改善。但是說養廉銀助長了貪汙,恐怕也是牽強附會。


特別費也是一樣,中華民國從有首長特別費以來,雖然會計作業有規定報銷程序,但其實誰都知道,所謂的「特別費」就是首長能特別運用的「私款」。既然首長認為是私款,所以匯到私人帳戶或公私不分也就時有所聞。民進黨人提出所謂的「歷史共業」說,其實就是因為大家都一樣。如果馬英九被認定特別費是貪污,那麼所有首長特別費都有問題!一個也逃不掉,所以除了民進黨執政時為了阻擋馬英九參選,而操弄司法起訴,其他人的特別費案都是不了了之。雖然馬英九被判無罪,但是真的沒有問題嗎?


說到這裡,其實就要講到余文。余文是個小秘書,負責處理馬英九的特別費報銷,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你是一個會計人員,老闆丟給你三千張發票,要你去報銷。請問你會如何處理?答案很簡單,就是「加班」!如果發票沒問題,加個幾天班就處理完了。余文為何捨正路不走,要花更多的時間去收集數十張大額發票來取代原本的三千張發票?還揹上偽造文書的罪名?除非老闆明知發票不是全部用於公務,丟給秘書處理時就要他「自己想辦法」!否則,再笨的會計也不會「自做主張」,拿別的發票來貍貓換太子!這樣的說法,應該是大家都懂的常識吧?


誰叫馬英九要選總統?政敵當然要想辦法讓他身敗名裂,所以找了打手起訴他。自認為沒錯的馬英九只好急急把錢捐出去,再用余文的錯當做斷尾求生的停損點,於是,余文當了替死鬼,大水庫理論於焉產生!


扁案爆發之後,其實懂得內情的人都知道,到最後,阿扁的國務機要費也會被從寬認定。無論國務機要費或是特別費,雖然名稱不同,但是給首長的費用觀念是一樣的,阿扁當市長時有特別費,所以當了總統也會理所當然認為國務機要費是私款。那麼拿來繳水電瓦斯停車洗車罰單,甚至用在「勇哥」的飼料上,變成「狗務機要費」也就不奇怪了。


扁案二審會這樣判,其實早有脈絡可循。重點是,阿扁真正大條的貪污,是透過吳淑珍喬人事喬金改介入經營權收來的「政治獻金」,算起來只有零頭的「狗」務機要費,還入不了吳淑珍的「貪眼」!


所以,馬英九也不用裝無辜、裝乾淨,特別費就是這樣!跟養廉銀、「狗」務機要費,都是換湯不換藥!


真要杜絕弊端,不如把定義規定清楚,公歸公私歸私,才是治本之道。而民進黨也不必老是講別人貪污,如果馬英九是貪污,民進黨八年來首長沒有一個不貪汙!況且貪更多更大的那一位,還是民進黨的前總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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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untaiyu&aid=412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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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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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知道侯寬仁沒有懷疑豆漿發票就夠了
2010/06/16 14:13

版主:

侯寬仁認為馬英九有貪污,所以才起訴他
法官認為難認為其有貪污之故意或意圖,所以判他無罪

我只要知道侯寬仁沒有懷疑豆漿發票不是馬英九自己喝的就夠了。

侯寬仁有沒有引導詰問,之前已經有公布錄音帶,聽起來問話方式的確不妥,但好像馬英九告了也判無罪吧?

2008年6月25日,馬英九狀告侯寬仁涉嫌偽造文書案首次開庭。  同年12月31日偵結,台北地檢署認為「筆錄縱然有過於簡略之處,但沒有偽文的故意,對侯寬仁不起訴」。馬英九遂聲請再議唯遭高檢署駁回、2009年3月又委託律師將此案聲請交付法院審判。2009年8月19日台北地方法院駁回聲請,裁定全案不得再抗告

請讀一下上文,侯寬仁並沒有被判無罪,因為他根本沒有被起訴。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6 14:42 回覆:
侯寬仁有沒有"懷疑"豆漿是馬英九喝的我不知道,這張發票只是舉例,但侯寬仁"認定"馬英九有詐領特別費之"故意"是確定的,否則也不會起訴了

我很懶,也沒查詳細情形,所以我說"好像",謝謝您提供資料,現在我知道是"不起訴"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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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帳的說法很難讓法官或其他人信服
2010/06/16 08:13

版主

只要有一點會計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是違法
審計單位的人不是白痴
除非要做假帳,沒人會那麼無聊!
余文有那麼白癡?我不相信!

監獄裡有太多會計因為這種事坐牢
我認識的人裡就有
只是替老闆做假帳
出了事老闆一推二五六
會計只好乖乖去承擔責任

======

這裡的差別是在你的例子,老闆要會計做假帳,因此會計手上沒有真正的帳目,發票及收據。  如果有,會計拿出來,就是老闆和會計兩人一起去坐牢。

在馬英九和余文的例子,我們不能說是余文貪方便省事自己貼不對的發票來報帳(這是目前判決書和起訴書的情形),或是馬英九要求余文幫忙偷錢,用方法封住了余文的嘴(這可能是你在這篇文章裡一直想暗示但不願明說的情節)。  事實是余文拿出了過去他應該使用而沒用的三千多張發票,因此假帳的說法很難讓法官或其他人信服。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6 08:30 回覆:
錯!

作假帳的會計不會只有一本假帳
而是分為內帳跟外帳
外帳是給別人看的
內帳是給自己人知道真實情況的
聰明的老闆不會在內帳上留下自己的痕跡
一旦被抓到,他可以說"我又沒授意會計做假帳,是他自作主張"
只要跟會計談好安家費,責任通常由會計擔

這種事幾乎每天都有,沒聽過幾個老闆去坐過牢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6 08:34 回覆:
另外,我沒暗示馬英九有給余文安家費,因為馬英九從以前到現在就沒對屬下這麼好過!
所以馬英九為何很少有人願意為他賣命的原因就在於此
不能共安樂,不會提拔親信,不知道論功行賞,這種老闆是最差勁的老闆!

所以我無法想像余文這樣做的動機,只能說他愚忠!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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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的起訴書裡並沒有認定這些豆漿店發票懷疑是馬英九或家人自己喝的
2010/06/16 07:33

版主:

有一種名詞叫做法官心證
所以不同法官判決結果可能南轅北轍
就像扁案一審及二審判決一樣

那麼法官就會寫在判決書裡。

若是法官認為發票內容不是公務所需(跟實際是否用於公務無關)
法官可能不採信辯方說詞
檢方調查時也有可能引導詰問
我相信這些事大家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及扁案都聽過

現在侯寬仁的起訴書裡並沒有認定這些豆漿店發票懷疑是馬英九或家人自己喝的,不是隨扈喝的,對不對?

理論上檢察官調查詰問時被告必須有律師或法定辯護人在場,因此引導詰問的情形可以暫不考慮。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6 07:48 回覆:
侯寬仁認為馬英九有貪污,所以才起訴他
法官認為難認為其有貪污之故意或意圖,所以判他無罪

侯寬仁有沒有引導詰問,之前已經有公布錄音帶,聽起來問話方式的確不妥,但好像馬英九告了也判無罪吧?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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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想了
2010/06/16 05:06

版主:

所以更不需要用大額換小額了
因為沒有任何"動機"
沒好處
沒省時間

本來你要貼三千張發票,現在只要貼四百張。

被抓到會坐牢

余文之前沒人知道這樣做會坐牢。

那麼余文為何這樣做?
大家可以設身處地想一想

等你想了。   我很懶,只要分享你的想法就好。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6 06:03 回覆:
只要有一點會計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是違法
審計單位的人不是白痴
除非要做假帳,沒人會那麼無聊!
余文有那麼白癡?我不相信!

監獄裡有太多會計因為這種事坐牢
我認識的人裡就有
只是替老闆做假帳
出了事老闆一推二五六
會計只好乖乖去承擔責任

另外,貼三千張憑證跟四百張,對會計來說工作量差別不大
你可以去問問相關的人
如果同樣情形他寧願貼三千張還是想辦法換成四百張?
這種事可不是前無古人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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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2010/06/16 05:01

版主:

換另一方式說好了
如果有一張發票是"XX豆漿店" 金額500元
要怎麼認定是不是公務支出?
到豆漿店去調監視錄影帶?
誰能證明是隨扈吃的,不是馬英九跟家人吃的?

======

我是一個很懶惰的人,所以我不做檢察官。

別忘了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檢察官拿不出明確證據或是可信服的理由,明明是馬英九喝的豆漿,檢察官也不能因此起訴他。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6 06:10 回覆:
有一種名詞叫做法官心證
所以不同法官判決結果可能南轅北轍
就像扁案一審及二審判決一樣

若是法官認為發票內容不是公務所需(跟實際是否用於公務無關)
法官可能不採信辯方說詞
檢方調查時也有可能引導詰問
我相信這些事大家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及扁案都聽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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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五百七十四張小額發票
2010/06/15 16:41

版主:

余文是個小秘書,負責處理馬英九的特別費報銷,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你是一個會計人員,老闆丟給你三千張發票,要你去報銷。

=====

按照

http://www.tph.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2131722291.xls

余文一共用了475張他人發票來報帳,他找出的原始發票有三千五百七十四張小額發票,總額為一百四十一萬元,但只報了特別費八十萬元,差額六十一萬元是以市長室的公積金來補。

別忘了這三千多張發票是在四年的時間裏給余文,不是裝在一個大麻袋裏某天早上放在他辦公桌上要他一星期處理完的。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5 16:44 回覆:
所以更不需要用大額換小額了
因為沒有任何"動機"

沒好處
沒省時間
被抓到會坐牢

那麼余文為何這樣做?
大家可以設身處地想一想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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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和馬英九的起訴書在此
2010/06/15 16:15

版主:

他是保留了"原始"發票
但那些"原始"發票中有沒有"非關公務"的內容
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

那很簡單,我們來找檢察官起訴余文和馬英九的起訴書,就知道檢察官如何認定。

再找法官的判決書,就知道法官如何認定。

如果檢察官和法官沒有發現原始發票有問題,而我們發現有,那就該去告檢察官法官瀆職。

余文和馬英九的起訴書在此。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6406/IssueID/20070214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5 16:42 回覆:
這是起訴書,我看了
起訴書是檢方認為的犯罪事實
裡面並沒有詳列原始發票的用途

換另一方式說好了
如果有一張發票是"XX豆漿店" 金額500元
要怎麼認定是不是公務支出?
到豆漿店去調監視錄影帶?
誰能證明是隨扈吃的,不是馬英九跟家人吃的?

三千多張發票中,有多少是這樣的發票?
如果沒有,檢方只可能起訴余文偽造文書
因為發票本身沒問題
只是余文把小額換大額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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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其他能解釋我們觀察到現象而沒有無法解釋破綻的學說
2010/06/15 14:17

版主:

"收集發票"這件事情很弔詭

基本上,在每個公司都一樣
如果有人要"收集發票"
大家基本上不會問"你要幹嘛?"
因為都是要"報帳用"
心照不宣罷了

若是其它的用途,比如說"收了捐給XX基金會"
通常收集人會講清楚

不是嗎?

======

這我並不知道,因為我不做收集發票的事。

我知道的是

  • 這是余文所描述他使用其他發票的原因。
  • 他拿的出原來正確的發票。
  • 檢察官找不出錢(現金或支票)從余文手上轉到馬英九家的證據。

不分藍綠,誰有其他能解釋我們觀察到現象而沒有無法解釋破綻的學說,都歡迎提出。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5 14:27 回覆:
他是保留了"原始"發票
但那些"原始"發票中有沒有"非關公務"的內容
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若是從寬
養狗也是"公務"
若是從嚴
洗車停車買童書就能咬死成貪污

請勿對號入座
我只是舉例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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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
2010/06/15 06:58

版主

如果我是余文
今天拿到三千張發票要核銷
我只能一張張先核對
如果有疑問可能被退回的
我只好去問老闆要怎麼辦?
如果老闆說要我自行處理
我只能照辦
要不然就辭職

=======

http://ettvasia.ettoday.com/2006/11/17/10844-2017079.htm

對於假發票中出現部分市府同仁的發票,余文則是強調,他跟辦公室同仁要發票,大家給他發票時,都不知道他拿發票要做什麼用途,也沒有人問,其他同仁都不知悉,純粹是他個人行為,純粹是他圖便利性而已,加上他只是偶而為之跟同事要發票,不是天天要發票,所以同仁根本不知道這發票是要做什麼用的。

http://blog.sina.com.tw/jacky1952/article.php?pbgid=20070&entryid=232820

市府表示,這位科員(指余文)以自己或他人的較大額發票,取代零星小額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原始單據都有留存,目前尚未發現中飽私囊,但便宜行事涉及行政疏失部分,市府會內部懲處,另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已函送檢調單位偵辦。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5 13:59 回覆:
"收集發票"這件事情很弔詭

基本上,在每個公司都一樣
如果有人要"收集發票"
大家基本上不會問"你要幹嘛?"
因為都是要"報帳用"
心照不宣罷了

若是其它的用途,比如說"收了捐給XX基金會"
通常收集人會講清楚

不是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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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有報導說是招待黨工呢?
2010/06/15 06:20

很不爽:

馬英九替連戰慶生,買白冰冰演唱會門票招待黨工

怎麼不用自己薪水?怎麼全用國務機要費買單?

=====

哪裡有報導說是招待黨工呢?   要請謝長廷和宋七力發功查一下。

http://www.nextmedia.com.tw/applenews/article/art_id/31081930/IssueID/20081025

對此,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澄清,馬英九當天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話,更沒有說自己是自掏腰包,「這都是白冰冰小姐接受訪問時說的。」總統用國務機要費邀請地方人士一起參加演唱會,符合國務機要費相關規定。
白冰冰昨晚說:「這是專業範圍,我不懂,要請媒體去了解哪些是合理範圍之內,哪些是合理範圍之外。」白當時對外說馬英九是自掏腰包買票,是否會影響到馬形象,白說:「不會,我沒有害人的意思,所有的事都是好事,支持本土藝術是大家的事,馬總統率先支持本土藝術,很有意義,而且馬總統是合理使用,他肯定沒問題。」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0-06-15 14:03 回覆:
我還是要強調一下
我想說的是無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
是不是有"實質補貼"的"普遍性"
如果大家都這樣用
那麼就該通案處理
也就是所謂的"歷史共業"

對法律規定或定義不足的部分
應該好好檢討補強

而不是說誰貪污或誰沒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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