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4/13 13:40:07瀏覽4497|回應5|推薦70 | |
近一個月來的菜花學運雖然落幕,但依附於學運外圍的「腳尾飯團體」,因為不滿政治利益及媒體曝光度被少數人獨佔,所以不願退場,不甘警察依法驅離之下,又想依樣畫葫蘆,發起包圍中正一分局的腳尾飯行動。這些的腳尾飯訴求除了要方仰寧下台,結果一千人被臉書上超過23萬人打臉,讓人見識到千人就想代表全民的無恥之外。這群人也提出了一個值得檢驗的訴求,就是「路權屬於全民」,所以任何集會遊行不需申請許可!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到底我們的集會遊行法,有什麼問題?
我們就先從憲法的層次來看好了,憲法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14條 (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6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些憲法條文很簡單易懂,相信大家對於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與集會遊行並非「任意自由」,需有基本的限制,應該都能認同。現在握們再看看集遊法的規定:
請大家先看看集會遊行法中對「集會」及「遊行」的定義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那麼集會遊行可以在任意地方舉行嗎?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另外,有關於集會遊行的申請及許可,及大法官會議的部分違憲裁定解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尋,此處不再贅述!
版主今天想跟大家討論的是「路權」跟「自由」,路權當然屬於全民!但是全民可不是蔡丁貴為首的公投盟,更不是包圍警察局的暴民!蔡丁貴五年多來申請在立法院周邊集會,搭帳棚佔據路邊停車位,影響到附近洽公民眾的停車權益,還多次違法,這樣的行徑,憑什麼要人民尊重他們的自由?如果這樣的行為大家可以接受,那我們是不是在自家門口掛個布條搭個帳棚擺幾張椅子,再跟警局申請集會遊行,就能長期佔據當作停車位使用呢?如果蔡丁貴可以佔車位不付錢,別人為何不行?難道蔡丁貴是全民,其它人是賤民嗎?
若是將集會遊行改為報備制,更是荒謬!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在台灣這樣的自由卻是以妨礙別人的自由當作前提,噪音垃圾及出入不便更是家常便飯!難道正常使用道路的人都沒有路權?
其實,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也不難,就是將集會跟遊行區隔清楚,並劃設抗議區,比如說立法院前的廣場與人行道,或是凱道前的停車場,民進黨及國民黨中央黨部前,都可以劃設固定的抗議區,在抗議區內的集會不需要申請,若是周邊有住宅則必須規定使用擴音器的時間,若是行為違法或超出範圍則應賦予警察強力執法的權利,包括武力制止及逮捕!
至於在抗議區外,需要佔用車道的任何遊行,則必須事先申請,版主所謂的申請是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料,包括負責人、糾察隊及詳細的遊行時間路線圖,只要提出完整的申請,警局原則上必須准許,但必須在遊行範圍內拉好封鎖線,只要超出範圍就強力逮捕,超過時間就強行驅離,不服驅離者當然可用武力制服逮捕,如此才能建立執法權威,而不是誰一句話就能承諾或改變!
如果不能定義清楚,配合強力執法,貿然將集會遊行改為事後報備制,只會讓大多數人不便,為了少數人的自由,卻要犧牲大多數人的自由跟權益,難道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的意旨? 要路權,誰說可以無限上綱?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