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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一案,所有涉案軍士官,都涉及至少七條死罪
2013/07/16 14:09:38瀏覽651|回應0|推薦2

按照陸海空軍刑法條文,現在給大家一一所列,這些涉案的軍士官,所以涉及哪些重罪:

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五 條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換言之,現在刑內的各項法律條文,皆都適用在中華民國的國軍身上,上到國防部長、參謀總長,下到一般的士官兵,通通一體適用。

而刑法內:
刑法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刑法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法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153 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6 W% B2 h1 M' l: J! p3 W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55 條 (煽惑軍人背叛罪)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P" F6 K1 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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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4 條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3 M3 v7 A' o/ d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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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刑法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刑法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三十九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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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陸海空軍刑法,以及中國民國的刑法,這些參與的涉案軍官,通通都是明知故犯,而且每一條刑法是沒一條逃得過(若是由我幫忙提出訴訟,連檢察官跟法官都可以一塊告)。

所以,看到現在用那麼輕的刑法來提告,分明就是包庇罪犯,或者該說也是共犯結構,所以該辦的不敢辦,再不然就是隨便辦。

就連媒體都不敢將事情完全對外說明清楚,難怪這些犯罪者可以逍遙法外。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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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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