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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633.....不會把「強迫..自願」視為那麼理所當然!
2011/11/17 08:07:20瀏覽305|回應0|推薦1

**美國人對於馬的親中態度很不滿,打算在大選前修理馬讓他落選,
於是就打了電話問AIT的人說:「馬現在最怕什麼?」
AIT的官員想一了下,回答說: 「他現在最怕談到633吧。」>>>>>>>

台灣外交部為了幫助劉姍姍(633)脫罪,於十四日聲明菲籍幫傭曾「主動致函」劉姍姍、表示「自願」被每月扣除七九○美元的各項費用,外交部握有此親筆信函做為證據。這種口吻和每件勞力剝削爭議中,無良仲介和雇主一模一樣,總是聲稱移工都是自願被剝削的。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和仲介不得扣留勞工的證件、財物、不得強迫儲蓄,家庭看護的勞動契約上也明載「每週休息一天」;但被資方扣留護照、居留證、手機、強迫儲蓄、全年無休的移工依舊多不勝數,正因為資方都握有一項無敵法寶:「自願」同意書。


灣仲介和輸出國仲介慣用的聯手操作方式如下:在移工辦妥所有手續準備來台的前一、兩天,叫移工到仲介公司,拿出一大疊、通常厚達一、兩公分的文件要求其簽
署,而且不讓移工閱讀內容,不做任何解釋(更過分的是,會要求移工簽下空白同意書,將來要殺要剮就隨資方高興了),仲介會惡狠狠地催促:「還不快點簽!沒
簽名就不准去台灣!」移工通常已借了一大筆錢,來支付各種手續費、規費、國外仲介費、國外保險費等,若不能出國工作,就落得傾家蕩產、債務纏身,只好硬著
頭皮簽了(更有很多案例是在機場上飛機前,才要求移工簽署大批文件,移工根本沒有反應時間)。於是就產生了無數的「我自願不休假」、「自願請雇主保管證
件」和「自願每月自薪水扣除五千元儲蓄款」等「同意書」。

這是典型的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然而在台灣法庭上,這些手段卻每每讓保障勞
工權益的各項法令形同具文,法官總是問:「你說是仲介和老闆逼你簽同意書的,他們有拿刀子逼你嗎?你有證據嗎?」弱勢勞工當然拿不出證據,而他們也不知道
怎樣才能讓法官明白,有些手段比明晃晃的刀子還要暴力。

回到劉姍姍案,若菲籍移工幫傭真的是「自願」被剋扣薪資的話,她何必向外求救、還要這麼不堪地從劉姍姍身邊逃走?在權力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任何的「自願」,都是值得懷疑的。只期待美國的司法,不會把「自願」視為那麼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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