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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是我的我」.......李登輝
2011/09/29 17:04:54瀏覽2068|回應0|推薦2

一、信仰的意義!

基督教是人與神的立約之宗教。基督教視聖經(舊約與新約)為神的啟示與福音,必需遵守其話語,信仰就是印證這種立約的關係。基督教是以神的律
法為其開元,例如:聖經最古老的「摩西五書」部分,原來就是法律書,先有法律,後來就構成宗教社會。聖經的成立,就是由這些源自神的法律
所集合的結果;宗教的意義,在此點,東西方有甚大的不同,西方另有教會法的存在,與國家的法律有雙重存在,其意義也有不同。例如:民法上可以離婚、再婚,
但天主教教會
法不承認這種情形,所以所出生的孩子無法得到教會的洗禮。在這種社會宗教與一般的法律是ㄧ體無分離的。在歐洲,宗教與法律開始分離,是宗教改革的時期,當
時,世俗法與宗教法有分離,但雙方都不干涉。


聖經最古的部份,所謂「摩西五書」成立時,其重要的基本思想,是以否定的語言與基礎,並無命令式的語言訴說應該做哪些事,摩西的十戒中,八項都說不
能做這些事,以否定的解釋為主意,這是社會發想的基本。做、不做的意義是什麼?這就是神的旨意,神人的立約 。立約
書中規定禁止事項,如果做這些事的話,就將會變為什麼?不守立約的話,會有怎樣的結果。所以就宗教的對象來說,相信是非常積極的信仰。


例如:我信仰全知全能的神時,這表示我不背離神的所言,神是全知全能的存在,都會回答我們的心願。爲什麼?人要相信有神,也要相信他人。這都在立約宗教裡,有明確的方式記載。


所有的約都是以約的內容為限,僅能和限定的相信事項有連結。例如摩西的十戒(也可以說西奈山的約)會凍講在西奈山神與人的上下立約,在此十項目當
中,大部分都以「汝不能殺戒」的二人稱單數的命令形式表示,絕對不是「你們!」的複數的 講法。這表示單獨Α個人要相信神,遵守
約;若B個人亦信神,遵守約的話,A與B之間互相不相殺的信賴關係,就會凍成立,這就是兩人互相相信的基本道理。以上所說的是單純的ㄧ個例子,也就是立約
宗教的基本方式,這嘛是教義的確立方法。


在耶穌時代,耶穌所說語言常有一句「常常有種說話,但我要對你們這樣說」,這前面一段是完全舊約的引用,可以說耶穌不是ㄧ宗教的創始者。以神的子又
是人的身份,重複神的意思並救贖人類的墮落和原罪。舊約與新約均為神與人的立約書,基督教社會,在後期迎接啟蒙主義時代,脫宗教,世俗化社會,但前述的信
仰的方式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延續。在台灣,沒有立約宗教的傳統,所以相信某人一件事,在社會生活上有限的範圍而言,並無全人格上的相信,這就是不同文化所發
生的代誌。


二、信仰的個人實例

以我個人為例,開始信主也有不一樣的方式接受信仰,就過去經驗,如何建立信仰的過程想做以下的說明:


在我人生當中,有兩件事情,在十五、六歲的時候,就開始在我的心內,第一項就是「自我」問題,另一項是「死亡」問題。早熟的我,很早即有自我意識,
迫切的求知欲望,讓我廣泛閱讀了許多東、西方的各類書籍。知識的增加,更加深了自我意識的覺醒,使我越來越固執自我,也經常因為倔強而令母親傷心。在徹底
的自我覺醒之後,內心產生很大的矛盾,內心接著產生「人哪會啊捺(這樣)?」、「人是什麼?」,或者是「人生應當如何?」的疑問。因此,當時常常透過「坐
禪」和「苦行」的方法,想要「自我克制」,希望能夠進入無我境界,這些都是徹底主觀的唯心論。爲人處世若能先消除自我,一切煩惱也自然能消除。為了消除自
我,中學時代,每天透早起來,就積極參加打掃工作,自願去做打掃廁所這類別人不願意做的代誌,只要是能夠訓練克服自己功夫的代誌,我都願意設法嘗試。


在差不多同一個時期,我祖母過世,開始針對「死亡」這個課題有深入煩惱,而且想要徹底的領會:死亡到底是什麼?人死了之後,又會如何?哲學思考方
面,在台北高校時,就非常認真思考這些事情。透過很多的哲學書籍研究後,終於徹底覺悟「死亡是什麼?」的意義。我了解死亡本身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們如
何活下去!」的問題。換一句話來說,死亡是指生命的死,這是自然的過程,是在生命的限度中完成自我實現,這是在世界中追求自我定位的問題。


對我來說,人生並沒有來世,人生只有一次,所以有些宗教所謂的輪迴,我想只是另一種自我滿足的想法而已。


事實上,應該加以肯定的是「有意義的生」。譬如說,德國大文學家哥德,不只在浮世德大作中,包括西東詩集也提到更簡潔、更直接了當的「死而成就」的觀念。也就是有自我的死,才能產生真正有肯定意義的生。


因為「生」和「死」經常具有表裡一體的關係。一切的原點都是哲學,也就是從「人是什麼?」這點出發。從「人是什麼?」或「我是誰?」這個哲學式的問題出發,進行自我啟發而完成人格與思想塑造。


要了解自我的「死」,才能產生真正具有肯定意義的「生」。但是自我「死」以後的我,是誰來接呢?這是超自然的,提昇自我到存在層次的問題,我在後面會進一步說明。答案是只有要求心內的絕對存在,就和上帝同在,沒有其他的方法。


我的心路歷程還有一段特別的路程。二次大戰終止,看到日本受美軍空襲後,全國成為火燒島,徹底受破壞,環境惡劣,物質更是極端缺乏。這款的重大變
化,使我感慨很深。在那個時期以前,我只對「自我、生死」的觀念上思考,並不關心「肉體與物資」的問題。但現實當中,人的心存在於肉體中,沒有肉體就沒有
精神存在。


受破壞的日本和台灣,重建的工作非常需要物資,需要環境的整理。我思考,在那種社會百般蕭條的情況下,人要生存,糧食問題、環境問題都比靈魂更重要。因此,我開始有唯物論的思考,同時進一步要求社會公平,以致產生對社會主義的追求,前後經歷近十年功夫。


在這期間,社會經濟的復興、建設的進步,使我開始發現心內空虛。感覺物質是物資,無法滿足心內的空虛,於是開始追求深一層心內的安定與滿足。回顧這一段歷程,經過自我的克服,生、死問題的檢討後,因戰後轉變為客觀的唯物論,但是仍然無法充實我的內心世界。


就事實而言,人是只由魂(心)與肉體構成的,但內心軟弱,需要更高的存在境界。總結來說,我們需要主宰一切的神(上帝),才能得到心靈上的安慰。達到主、客觀的矛盾統一。當對空虛生活厭煩的時候,我就開始尋找神的存在。我所找的神,絕對不是台灣傳統社會所流行的各種神明。


前面所說我是反對輪迴的想法,基督教是ㄧ種同時發現現代人與歷史上之人的宗教,也是「人與神的立約」的宗教,即個人自由與時間繼續(取代循環時間)的宗教。故我所找的神,就是三位一體的天父上帝。


我覺得上述生死觀、唯物論的矛盾統一,應該是引入基督教才對。但要馬上產生信仰並不容易,要進入信仰的第一步,一定要擺脫平常賴以自律的框架。而對
凡事追根究底的知識份子來說,產生信仰更是難上加難,必須花時間加以克服。當時,我花了五年的時間,每週五天到台北市各教會所,尋求神是否存在。因為看不
到所以不相信,因為看的到所以相信,慢慢的知道這樣的做法,不是信仰。開始了解信仰是人與神的立約
問題。也是實踐的問題,做的問題,相信的問題。所以,信仰就是要相信看不到的神,最後發現神的存在,獲得了堅強的信仰,聖靈的充滿,並且有上帝的賜福。


由以上簡單的報告,我要對開頭所提起的追求「我是誰?」、「人是什麼?」做一個結論。在要做結論以前,咱先來看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二章二十節的說明,
他說:「所以,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自己,而是基督在我生命裡活著;我是藉著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愛我,爲我捨命」,這一段話,使我想起馬丁路德在接受德
國皇帝卡爾五世審判他的時候所說我站 在這裡,這是我的立場(Hier Stehe ich. ich Kann nichts anders.
Gott helfe
mir.Amen)我沒有其他立場,但願上帝幫助我。這一段故事讓我深刻了解,我是基督在內的我。根據上述的具體信仰心路歷程,我要做一理論化、概念化的
解答。所以,「我是誰?」答案很簡單,我是「不是我的我」,我絕對不是自我,我也不是我。


再講一次,「我是誰?」答案是:我是「不是我的我」,「不是李登輝的李登輝」。爲了要得到這個答案,實際上我花了三十五年以上的時間,這個答案,幫
助我了解正確的人生觀;同時也幫助我能夠在面對各種問題的時候,徹底排除「自我」思想,站在超然的地位,以先驅者的立場,思考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


三、人權是人與人的契約

其歷史發展的經過,基督教社會受到啟蒙主義時代之影響成為,脫宗教與世俗化社會兩種 ,但上述的人與神的立約之基本關係 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繼續存在,例如統治契約論,雇用契約等。對契約書只有署名者,自然就有限定的遵守關係,違反者自然失去署名的全人格。


中世紀,St.
Thomas強調自然法是只有一個永久不變之法,能在所有國家之國民中歷經任何時代而能有效適用,一流極力闡揚,他所強調的自然法比一切宣定法都高居於高
層次地位,乃是任何統治者,甚至君主不能不遵從的法,他析論「人民乃基於自身之權利與利益而結合成有秩序之團體,遵守合乎理性之法律,相互往來。人是社會
動物不能離群索居,團體之自由與個人之各種活動,關係至為密切。雖然,國家為人民生活所需,但國家不能以人為奴才,而視為自由人:蓋人生而自由也。從而,
國家對人民行使權力,應該受限制,人民之自然權的自由,如受國家侵犯,則此國家乃為暴政之國家,人民自可起而反抗」明理地「自然權」的理念,視為高於統治
權之國家至上命題。


雖然,多瑪之自然權理論,在人權發達史上有其地位與意義,但是仍難以擺脫其宏揚擁護君權之根本思維和意念,其社會契約理論,正如翟祈福(Gaius

Ezeiiosor)所指摘,乃是主張「君主與全體人民締訂社會契約,其目的在於全民利益而實行統治,故君主遵守此種契約之期間,人民必須服從君主。」而
以社會契約論為根據以維護君主之權威,這種思想與現代「民主主義」本質迥異,故其所倡導之自然法的人權思想,仍有不是之處。因此之故使自然法思想突破傳統
獲得劃時代之發展,促使人權思想到達長足之進步者,無寧是呼籲「思想與信仰自由」之宗教改革,以及「社會契約說」理論之突破與再生。


英國之洛克(John Locke ),在其曠世之鉅作「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ment
)中,就闡論「人類本來在自然狀態;每個人都具有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權利。可是在自然狀態裡,就無法安定而確實地享有這些權利,因而人類才會凍締訂契約、
設立國家。」這種國家之所以設立,是爲了確實保障以自然法為根據之人權,所以「國家是
∣後(劣)為人權之團體組織,人權顯得「前(優)於國家」而存在,當然不許以國家權力侵害人權」正是人權思想的典型。洛克的這種思想,在盧梭(Jean
Jaiqres
Rouseeu)的「民約論」和孟德斯鳩(Montesqeaiu)的「法意」等名著互為聲援,或爲近代民權運動的潮流│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無非
都是以這種社會契約說為基本意識型態,於是人類歷史上長年以來,始終只能哲學、理想的思想價值型態倡導的人權理念,從此變成實證法的法律型態,法律領域中
開始其規範社會之作用。所以人權思想法典化之運動,波及世界成為全人類之政治、法律之共識。然而人權理念及內容本身,也隨民主憲政思潮的進展,以及其實踐
運作經驗的檢討在作形態和實質的推移蛻變,先有自由放任思想的影響下,「自由與人權」之命題與「民主主義」之價值融為一體。在十九世紀裡自由主義盛行之
中,造成財富的集中和經濟之獨占和壟斷,使大多數人陷於貧窮、疾病和無知之中;階級對立、貧富差距過大,社會大多數人承認保障人類最低的經濟與社會的生活
條件,也是一種人類的基本人權。


一九一七年的俄羅斯大革命,社會主義國家出現,一九一九年德國威瑪憲法之有體系地規定各種經濟的、社會的權利。其結果「經濟在社會的基本權」一般稱
為社會權日益完善,形成為今日憲法當中「基本人權典章」中不可或缺之新譜系。把人權保障問題完全視為國家意志間之觀點無庸贅言的,是相當危險的看法。通過
二次的世界大戰,人類受到國際強大國家的侵略、破壞與殘虐大屠殺之人道問題,世界和平無法維持。國際法與人權問題,以及國際法上之人權保障成為二十一世紀
來重要的代誌。


保障國際人權之實踐,在國際組織日臻健全,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防止及懲罰集體虐殺條約,國際人權公約的絡繹不絕地締定簽署。人權內容日益豐富,涵蓋日益縝密,其實踐方式愈為具體可行。


四、結論

以結論來說,信仰是人與神的立約之信賴問題,人權是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問題。


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已經脫離亞洲價值的皇帝型統治的社會。台灣的脫古改新,已建立東西文化的融合社會。迎接二十一世紀,新的環境,致使台灣人民面臨多元化的新社會,在深植意識中,有新的宗教體驗;與信仰與人權追求中有三項的經過:


(一)、每一個人在不同場所與空間,都認同有「有機的秩序」的存在,有神的同在。


(二)、所有事情並無單獨的ㄧ面,已有多意義的存在,神的愛存在。


(三)、神所賜的每一項代誌,都有實踐與行動之必要,個人在社會所面臨的環境中,強調信仰與教義、人權的重要性。


這就是基督徒了解神的旨意,實踐信仰與加強人權的執行中,認識人性的深度與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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