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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移除家長懲戒權的意義 (自由時報)
2024/12/08 09:13:42瀏覽50|回應0|推薦1

文/魏思源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八五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禁止對子女出現身心暴力的行為。但部分家長團體主張七成家長不贊成修法,重批「以後不知如何管教小孩」。

其實,此等「懲戒權」修法草案,是為符合「尊重子女之人格」的現代教養原則。外國醫學報告指出,孩子受體罰,當下雖會服從父母的命令,但長期下來恐有「攻擊性變強、反社會傾向、精神疾病好發」等負面作用。且對孩子施以身心暴力行為,易嚴重影響孩子的人格發展,往往成長路上懷抱傷痛多年。曾遇過一個孩子,念小學時被爸爸打了一巴掌,儘管爸爸多次道歉,孩子就是不原諒,直到上大學,親子關係才好轉;可見家長的打罵會留下難以抹滅的傷痕,家長教養應使用不讓孩子害怕的方式。

一九七九年,瑞典成為第一個禁止家內體罰的國家,至今全球已有六十七國立法禁止在一切場域對兒童施行體罰,主張子女應擁有受照顧、安全及良好品質養育的權利,其人格及個性應受尊重,不得受到體罰或其他屈辱性之對待。在亞洲,日本於二○二○年已完成修法禁止家內體罰,二○二二年十月更進一步修改民法,規定家長在行使親權時不得體罰或做出任何對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之行為,是為消除體罰正當化的印象,明確傳達防止虐兒的訊息;南韓也於二○二一年刪除父母懲戒權規範,並將虐待兒童視為重罪。

法務部已踏出善待兒童的重要一步,相關部門也應推出配套,給予家長更多支持,如家長照顧孩子承受許多壓力,政府育兒支援要到位,像是強化親職教育,提供教養諮詢服務或課程,並設立親子友善場地、建構臨時托育服務系統等育兒喘息服務,才能真正停止家內體罰,不使法條成具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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