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內政部長陳威仁受訪表示,希望調降公投門檻的人,可能是顧慮過不了門檻;但大家也可以從幾次全國性大選來看,台灣投票率在全世界來講算高,所以那幾次公投之所以沒到達門檻,可能是公投題目的關係,大家不是那麼感興趣,所以很多人選擇投總統票,但沒領取公投票。
陳部長的這番話如果只是為了簡單搪塞大眾對修公投法的疑問,恐怕會制造反對人士的更多批評與落實他們認為馬政府在利用公投騙人的指控。如果他真的認為如此,那麼就顯出它的無知。馬政府在這個反核聲浪高漲的當頭,有必要對這種無知加以正視與糾正。
我們回顧民國92年公投法修法時,根據政府公報,當時共有三個版本,包括國親共同提出版本、民進黨版以及內政部版(當時的行政院長為游錫堃),不論是那一 個版本,均採取雙二分之一門檻規定,顯示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是肯定並支持現今他們所指責的「鳥籠公投」或「不能公投的公投法」。所以 這個公投法應該是朝野共識。
我們再看看陳文茜當時獻策這個公投法的說詞:
「... 我們通過了『公投法』,大陸不想我們通過,但是並不知道,已經沒有任何政黨可以不通過「公投法」。所以我的方法是,我通過『公投法』,但我要讓『公投法』 什麼都不能投。所以阿扁就罵,我寫的這個法是『鳥籠公投』。『主權』也不讓投,『領土』也不讓投,『國號』也不讓投,什麼東西都不能投,而且投的門檻高得 不得了:所有公民數的一半。那時候連宋都很擔心,我告訴他們,不要怕,他的公投一定會垮的,前面那些公投都是假的,因為我要全體公民數的一半,那你怎麼 投?投票率都只有8成,所以你只要有3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你藍軍都拿不到3成票,他拿五六成,你輸了也應該啊,就認了吧。5成對5成,你只要3成, 因為一定有2成的人不投票。這就是『立法』的技巧。『公投法』大部分是我寫的,我們都是念法律系的,陳水扁也是。我表面上給你這個東西,但後面都是假 的。... 」
我們現在就來計算一下公投法的實質門檻,看看藍綠政黨是為什麼有志一同的炮製這個公投法。
過去五次總統選舉的投票率如下:
第0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76.04%
第10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82.69%
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80.28%
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76.33%
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74.38%
平均值是78%。
過去幾次失敗的公投都是垮在沒有過半數的合格選民領票而且投票。藍綠都很清楚,要使公投案不能通過的方法不是去投票然後一五一十的計算同意與反對票數,而 是只要發動反對的選民不領票即可。按照這種策略,我們換算一下要有多少實質同意的票數才可以使公投通過。假設反對者都用不領票表達反對意見,既然要通過某 個公投案至少需要有50%的合格選民支持且領票投票。而我們再進一步假設真正不投票(那個22%)的選民所代表的支持與反對的比例是跟這個願意投票的比例 一致,如果我們用平均投票率78%來算,這相當于50除以78,得到64%。那麼我們可以說,要通過這個公投案必須是全體選民比相對多數(50%)還 要高的贊成比例才行。
這個64%的數字代表三個重大意義:
第一,藍綠兩黨都知道以目前的藍綠支持者的比例接近一比一,在任何和藍綠立場相對立的議題上都無法靠投票通過一個公投案。所以這個公投的題目是正面表述還 是負面表述變得很重要。以這個核四案而言,國民黨的公投題目定成『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而反對者就要求定成『你是否支持續建核四?』。因為重點是用否定法來肯定命題的反面敘述。
第二,藍綠兩黨既然都知道這個竅門,所以提公投案的唯一目的不是真的要通過那個案子,而是使用這種似是而非的命題來達成政治或選舉目的。無論是當年的『入 聯』或『返聯』,還是『撤飛彈』的公投,都是為了選舉時提高支持者的投票率或者是虛張聲勢的鞏固自己地盤。這是個政治也是法律遊戲,大家都心照不宣的在 玩。
第三,如果有一個議題真的能達到64%的支持率,這表示是一個接近但略小于絕對多數(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公投案照樣可以也應該通過。這種設計代表了 賦予提案的執政者一個較強的相對優勢,就是說如果一個執政黨推動的政策要被反對派以公投案推翻必須要獲得絕對多數的反對才行。此種設計在美國憲法裏也有例 可循。美國總統是行政權的代表,如果他否決某個國會以相對對多數通過的案子,國會必須用三分之二的反對來推翻他的否決。而中華民國的憲法也規定總統的彈劾 需要國會三分之二絕對多數。至於領土變更、修憲程序則需『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則比公投法的要 求更嚴。
所以,這個公投法的真相與實質效力並非不合理,也無需隱瞞。但是是否需要變更其門檻,則必須朝野開誠布公來討論。無論如何,內政部長陳威仁不是隨便說話,就是無知。我寧願相信是後者,但是反核四的人當然又添了一個罵本了。
後記:如果把雙二分之一的門檻的第一項,也就是全體合格選民的二分之一降為39%,第二項不變,那麼只要全體選民實質性的贊成比例(或是說民調吧)大于 50%,公投案就可能通過。計算方法是占全體合格選民39%會投贊成票的選民都去投票,即使反對者都不去投票,還是剛好過了第一個門檻。然後在78%的可 能的總投票數裏頭也剛好占了39除以78等於50%,也過了第二項門檻。公投案就過了。這時,命題是什麼都不重要了。提案者和反對者沒有任何相對優勢。進 入直接民主,代議政治在這個議題上失效,民選的執政黨沒有行政利基。統獨問題更容易訴諸公投。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民進黨也不樂見,頂多只想在核四議題上有個 公投特別條例。因為一旦開了這個潘多拉的盒子,臺灣海峽和太平洋的鄰居恐怕都會睡不著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