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6/01/10 17:16:49瀏覽300|回應1|推薦3 | |
台灣法律,還很古老,民風只敢偷,卻不敢正視,只敢盜,搶別人先生或搶別人太太,卻不敢站出來大聲說:『婚姻自由,愛情自由之立法或修法』,可惜可惜!愛,是自發的,常無法抗拒的,也常無法控制的,所以,我在此提唱:『廢除通姦罪,廢除妨害家庭之告訴乃論罪』。基本尊重『男女愛情完全自由,婚姻自由』。 這項『婚姻、愛情是人權自由自主之基本』,在民主國家,都已被法律保障。 女權之保障,在『離婚』時,不能女人都沒財產,也不可以全歸給女人,而男人全無,這在美國也定有很好之『保護雙方之完備法律』。 |
|
( 創作|詩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