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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之義務 !吳巡龍檢察官將靜坐抗議!
2012/06/04 00:01:25瀏覽830|回應0|推薦0
我為什麼要到最高法院靜坐
  • 2012-05-14 00:53
  • 中國時報
  • 【吳巡龍】

 十二日貴報社論對本人準備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指教,本人解釋如下。

 首先,我一向以擔任檢察官為榮。檢察官團體如同法官團體及其他團體,有認真敬業者,也有魚目混珠者。我認為為自己所屬團體奮鬥,不如為公益奮鬥,因此我從來對純粹爭取檢察官權限、福利、地位的議題沒有興趣。

 其次,社論認為我只是對法官不再擔任協助舉證的角色不適應而已。此點對我於四月十六日發表於貴報所述理由完全漠視並加以曲解,容本人擇要重述。

 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本決議口號式攀附無罪推定原則,卻完全缺乏論證。目前法治先進國家中,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依職權調查義務。歐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補充調查之義務。美國對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兩造當事人,並避免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證據而忽略其他證據。歐陸補充調查制主要理由是檢察官及法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會取得較多證據而更能發現真實;法院係獨立調查證據,以避免檢察官認定事實有偏差,審判權與檢察權是制衡關係,而非法院與檢察官接力。

 若認為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義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豈不認為先進歐陸諸國全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遑論很多美國學者認為美國制度及社會治安遠不如西歐諸國。如果我國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調查義務,反而損害法官之中立性。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及其範圍,各國均由立法者決定,法院不該侵犯立法權。司法制度之優劣容有討論空間,但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決定,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此決議確已違憲。

 以最高法院一○一台上五三○號判決為例,被告涉嫌偽造文書詐騙粘姓女子金錢,檢察官及屏東地院依被害人及二位知情證人之證詞,認為該文書確實出自偽造,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時不露聲色,而為無罪判決,主要理由是該契約與真正租約的印文看起來相同。檢察官被突襲不服上訴,認為二審未就契約之印文為鑑定,違背調查義務。最高法院即依本決議,認為檢察官未於二審辯論時聲請鑑定,法官無主動鑑定義務,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本案癥結是二審法官審理時不露聲色,檢察官如何得知二審法官見解將與一審三位法官、檢察官及常人不同,而應聲請鑑定。本案正義無法伸張受害者不是檢察官,是粘姓女子及司法正義。(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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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最高法院 檢察官連署破千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將於明天上午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違憲,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聲援並發動連署,至今已有1078名檢察官、27名法律學者等人響應,表態支持。

最高法院刑事庭在今年初做出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須負起100%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近期又撤銷柯居財偽證案的有罪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檢察官在被告到庭後延遲約1個半小時才訊問,恐構成不當取供,引發爭議。

吳巡龍認為此決議內容不當,且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明顯違憲,將於明天上午10時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籲最高法院撤銷違憲的決議內容。

檢協會已表態聲援吳巡龍,並在5月21日發動連署活動,截至目前為止,已有1078名檢察官、27名法律學者及23名被害人團體成員及律師參與連署。

檢協會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嚴重向被告傾斜,不顧被害人權益,已讓法官淪為被告的辯護人。

檢協會指出,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案件多年不能定讞,已是被害人及家屬的夢魘,但院方不檢討法官遲延責任,反而用減輕被告刑責、禁止檢察官上訴等方式,以「妥速審判」之名卸責,把責任全推給檢察官,讓人無法苟同。

檢協會表示,當天將公開送交連署書給吳巡龍,並遞交連署聲明給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表達檢察官及社會各界對此決議的嚴正關切。

【2012/06/03 中央社】@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抗議最高法院 檢察官連署破千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135131.shtml#ixzz1wkG8nc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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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

=> 小評  :

1.據阿含經描述, 人類因為從光音天,到地球貪著地漿美味,於是先佔先贏...由於常有糾紛, 因此共商找第三人來仲裁 !  當時就是很單純, 不外乎 : 1.大家提供事實. 2.共說道理情理, 3.雙方各持己見時,由公平的第三人定 !

2.現在, 最高法院竟然怠惰, 或無知,或想撿輕鬆的, 或只要享受不想付出, 如果這樣, 那交由法律機器或法律學生,拿法條或判例比對比較不就可以了,哪需要那麼多最高法官

.

3.宇宙尊重自由意識也尊重真實 !任何眾人事務一旦背離事實, 那麼後果將沒完沒了,人類爭議雙方,會因此一再反覆的要求正義 ! 只因為一開始, 地球的台灣最高法官, 不想以發現事實為最基礎的根據 !

.

4.雖然 ,自由意識包括自由想像,不過, 牽涉兩人以上的思維交集,則必須落實在雙方可共同認知上 !

小結 :

: 靜坐有理 ! (參考參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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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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