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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塋寊談「修憲」:健全監察院、政風機關與檢察機關(97.07.02.三修)
2007/05/25 14:37:42瀏覽677|回應0|推薦5

健全監察院、政風機關及檢察機關

一.監察院及所轄機關「人事權」獨立,「預算權」比照司法院,行政院僅能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二.各級檢察機關、政風機關、調查局及可能成立的廉政局,由法務部及各級政府改隸監察院。

三.監察院長及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長及檢察總長於任職期間,必須退出政黨運作(亦必須由所屬政黨停止黨權)。

  比照立院彈劾總統之方式,立院可彈劾監察院長及檢察總長。

四.監察委員職權仿效美國「獨立檢察官」,可編配僚屬(除行政人員外,建議可編配稱為「監察事務官」的襄贊調查人力),協助監察委員執行業務、獨立辦案。

  監察委員可依調查辦案之需求,經監察院長核可後,由「調查局」、「稽核總署」及「審計總署」提供調查人力。

  監察委員可比照檢察官,起訴違法失職官員。

五.改變監察委員產生方式

  修憲取消立法院對監察委員之同意權。

  擔任監察委員之資格,應以「負面表列」之方式,明定不得擔任監察委員之原因與事項。

  建議改由各政黨提出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為各該政黨立委「政黨票」全國得票率所可分配席次的一倍以上。

  政黨提名人由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以各該政黨立委「政黨票」全國得票率,依立法院所審議通過之各該政黨提名人名單,依比例分配席次。

  比照立院彈劾總統之方式,立院可彈劾監察委員。

六.調整監察院所設委員會與設置「監護長」:

  建議修法:

(一)《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改隸監察院。

  監察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設「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及委員人數比照現行法規,由監察委員互選。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與各地方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消保會」)」,改隸監察院。

(三)《勞動檢查法》、《勞雇爭議處理法》等的主管機關及勞委會與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檢查機關(勞檢處、所)」與各級勞工機關之爭議協調委員會,改隸監察院。

(四)仿照瑞典「國會監察使(或翻譯為「護民官」)」制度,於監察院設置「監護長」。

  監察院針對:「婦女」、「兒童」、「性別平權」、「族群與移民平權」、「機會平等」、「消費者保護」、「身心障礙保護」、「勞動保障」等事務,分別設置「監護署」。

  監察院原設與以上相關事務之委員會人力與業務,併入相關事務之「監護署」。

  各「監護署」以「監護長」為首長,納入原隸屬行政院(含各部會)與各級政府相關業務之申訴、查察與保護業務。

  各「監護長」以「一元化」組織架構,指揮各地所設之「監護官辦公室(以主任監護官為首長,領導數位監護官執行業務)」。

  各「監護長」由監察委員互選。

  各「監護署」應針對所轄業務,提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糾正報告,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後,成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糾正案,送交行政院議處。

  各「監護署」應針對所轄業務,提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彈劾報告,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後,成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彈劾案,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公務員懲戒法庭)議處。

  各「監護署」應於每年12月,提出各該業務之年度報告,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公告社會大眾。

  為免讀者誤解,筆者舉例以玆說明:

  各級「消保會」改制為「消費者監護署」,以「一元化」組織架構,與所屬「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執行《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之業務與工作。

  各「勞動檢查機關(勞檢處、所)」改制為「勞動保障監護長(官)」,除可主動進行各項「勞動檢查」外,並受理與調查危害勞工權益之申訴案件,並執行勞工保障工作。

  「婦女監護長(官)」與「兒童監護長(官)」分別受理與調查危害婦幼權益之申訴案件,並執行受家暴與虐待婦幼之保障工作。

七.仿照《法官法》,制定《檢察官法》,確立「審檢分立」,建立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機制。

八.貫徹「檢察一體」制度。

九.整合現行監委「調查小組」與檢察機關「特偵組」機制:

  針對重大政治與貪瀆等案件:

(一)監察院長可指派特定或非特定之監察委員1人或若干人及其所屬僚屬,並建請檢察總長,指派特定或非特定之檢察官與其所屬僚屬,合組「特調組」,指揮司法警察,進行調查偵辦。

(二)監察委員可提請監察院長,請求主動調查偵辦,並可與其他監委合辦,且可建請檢察總長,指派特定或非特定之檢察官與其所屬僚屬,合組「調查組」,指揮司法警察,進行調查偵辦。

(三)檢察總長可指派特定或非特定之檢察官與其所屬僚屬,合組「特偵組」,指揮司法警察,進行調查偵辦。

十.設立「稽核總署」:

  模仿美國「稽核長」之制度與職權功能,整合監察院所屬「監察調查處」、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可能成立的法務部廉政局及各級政風單位之組織與功能,仿照檢察機關之「一元化」組織架構,於監察院下設立「稽核總署」。

(一)「稽核總署」及所屬各地「稽核署」,對各級政府機關進行業務稽核,以徹底檢肅政風,肅貪防弊。

(二)「稽核總署」設「稽核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稽核總長」於任職期間,必須退出政黨運作(亦必須由所屬政黨停止黨權)。

  比照立院彈劾總統之方式,立院可彈劾「稽核總長」。

(三)「稽核總長」應針對所轄業務,提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糾正報告,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後,成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糾正案,送交行政院議處。

  「稽核總署」應針對所轄業務,提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彈劾報告,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後,成為對各級行政機關之彈劾案,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公務員懲戒法庭)議處。

  「稽核總長」需於監察院院會報告業務,並於每年12月,提出年度報告,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公告社會大眾。。

十一.「審計部」改制為「審計總署」:

(一)「審計總署」建構「一元化」組織架構,各地之「審計處(室)」,同步改制為「審計署(分署)」。

(二)「審計部」之「審計長」更名為「審計總長」,各地之「審計署(分署)」首長更名為「審計長」。

  「審計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各「審計署(分署)」之「審計長」,由「審計總長」提請監察院長任命。

  「審計總長」於任職期間,必須退出政黨運作(亦必須由所屬政黨停止黨權)。

  比照立院彈劾總統之方式,立院可彈劾「審計總長」。

  賦予各級審計單位「調查權」與編制專責調查人力,主動打擊不法不忠。

十二.調整調查局組織架構與業務隸屬:

  目前,調查局下轄15處,分別是:廉政、國家安全維護、國內安全調查、經濟犯罪防制、毒品防制、洗錢防制、通訊監察、資通安全、保防、國際事務、兩岸情勢研析、諮詢業務、鑑識科學、督察、總務,另設一公共事務室。

  除第十.項所述:將廉政處改隸「稽核總署」外,建議:

  將經濟犯罪防制、毒品防制、洗錢防制3處,劃歸為直屬檢察總長(檢察總長為最高檢察署首長)之機構,並整合高檢署「經濟犯罪防制中心」及「黑金查察防制中心」等組織與業務,以充分發揮打擊犯罪之力量與功能。

  經過組織與業務「瘦身」的調查局,將成為一個支援監察院各機關進行調查工作的機構,配合監察委員與檢察機關打擊貪瀆與不法不忠主力!!

以上看法與建議,請 各位網好 指正,謝謝!!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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