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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08:41:57瀏覽873|回應0|推薦0 | |
2008-07-18-工商時報-王信人/台北報導 國產局終於「硬起來」!財政部國產局昨天宣布,自七月一日起,國有土地的畸零地尚未通知繳價者,一律改以「市價」讓售,這項措施不必通過修改建築法,直接以行政裁量權,修正以往以「公告現值」讓售土地的陋規。 我國的公告現值和市價有相當幅度的落差,造成用公告現值買到公有土地的人可以牟取暴利。但過去國產局堅稱,這是依據建築法規定,除非修改建築法第45條,否則沒有辦法改依市價賣出。 近二、三十年來,國產局一直以「公告現值」讓售。直至去年11月爆發峻和建設公司弊案,包括前國產局副局長在內的官員涉案,被收押禁見至今,尚未獲釋,國產局遂積極檢討相關法令。 國產局昨天表示,對於築法第45條所規定的「准照」土地公告現值計價,是否具強制性?各界有不同看法。國產局最近請教法務部的意見,法務部的回函認為,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認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與市價顯不相當時,需要另外評定適當的讓售價格,為法律所允許。依據國有財產法規定,國產局以查估市價辦理讓售,並沒有抵觸建築法。 所以國產局昨天發布解釋,國產局受理民眾檢具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寬深度範圍內國有土地案件,自97年7月1日尚未通知繳價者,國有土地之讓售價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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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