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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9 19:09:31瀏覽149|回應0|推薦0 | |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故意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如故意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一二0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三、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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