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法官縱容「其他非法方法」毀滅選舉? 司法不彰 天亡我也!? 悲!
2007/11/17 14:58:45瀏覽305|回應0|推薦1
法官縱容「其他非法方法」毀滅選舉?

高雄市長選舉案二審定讞,此一判決對惡質的政風與選風,非但沒有激濁揚清的作用,反而必將使選風與政風更趨下流。我們尊重司法判決,但面對公正選舉及政治正義的失落,只有無語問蒼天。

就在二審推翻一審判決同日,中選會「公投綁大選」亦是橫柴入灶。政客以權術贏得選舉,政黨又用國家機器「綁」選舉;然而,輿論不足畏,道德不必論,司法亦不能懲奸除惡,真是公理何在,正義蕩然!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定黃俊英敗訴,認為「走路工」事件固有可議,但不符合選罷法的要件,因而改判。高院判決的理由,主要是法理邏輯的推演。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裡所謂「其他非法方法」為何,是本案的關鍵。第一審判決認為,陳菊陣營在投票日前夜操作「走路工」事件,使黃俊英陣營無法及時反應,已造成選舉不公,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非法方法」要件。但高院認為,依邏輯解釋,法條中「其他非法方法」的抽象規定,應與強暴、脅迫作相類似的解釋;因此,操作「走路工」事件並非與強暴、脅迫相類似的行為,故不構成本條之要件。

雖然如此,高院亦指出,陳菊陣營操作「走路工」事件、以損害黃俊英名譽的方式求勝是可議的行為;但因法律未予規範,必須修法方能端正選風。換言之,高院選擇謹守法律邏輯,而讓使用卑劣手段的政客免於受到制裁。這種結果,可謂「口頭上還黃俊英公道,實質上則縱容了陳菊」。

法院這樣的態度形同給不法投機之徒大開方便之門。上屆總統大選發生三一九事件,藍營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也有和公職人員選罷法相類似的規定,所以當時的訴訟,亦發生「公投綁大選」、「強制軍人留守」、「三一九事件發生後不當宣傳」等民進黨政府或助選人員的作為,是否符合與強暴脅迫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的爭議。

上述種種作為,其嚴重程度恐怕更甚於陳菊陣營在高市操作「走路工」事件。而且,這些作為確已影響選民投票意願或投票意向;因而,當時的法院判決實應作出正面判斷。例如,藍營主張,公投綁大選有暴露選民政治態度的危險,這在中南部的影響尤大,當已構成「強暴脅迫」的要件;卻均不為法官所採,而判決藍營敗訴。

總統選舉官司判決之後,似乎意味「公投綁大選」是合法的手段。於是在即將來臨的下屆立委選舉,和下屆總統選舉,遂演成民進黨準備以「討黨產公投」和「入聯公投」來綁架選舉;而國民黨則以「討國產反貪腐公投」和「返聯公投」來「反綁」。大家都綁架選舉之後,進而演成投票程序「一階段領票、兩階段領票」之爭,以及「公投票和選舉票印在一起」之爭,以圖將選舉綁得更緊。這樣一來,選民的自由投票環境受到嚴重威脅,投票自由意志受到擠壓,整個民主選舉的正當性也大大動搖。請問,這是否正因法院判決不能體察社會民情、不能承擔責任,於是對不法投機之徒大開方便之門?

如今,法官再度告訴不法投機之徒,類似「走路工記者會」的選舉奧步可以使用,非在法律懲罰的「其他非法方法」之中。此種情勢演變下去,選風政風之沉淪將伊于胡底?民主將成什麼品質?

本案宣判前,法院大動作要求保護法官,但宣判結果受到不利判決的藍營,卻是眾所周知是不會有什麼強烈行動的;法院事先已知判決結果,而竟裝模作樣地仍請求保護,這真是虛偽做作。然而,此一判決無異鼓勵大量「其他非法方法」盡可肆無忌憚地用於選舉之中,政風與選風之必將更趨下流,未卜可知。

【2007/11/17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yw174&aid=13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