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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07:41:27瀏覽1511|回應13|推薦30 | ||||||||||||
纏訟12年! 馮滬祥性侵菲傭案判刑3年4個月定讞
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官司纏訟長達12年,高院更審2度將他判決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7日維持更六審判決,以強制性交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定讞,須入監服刑。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007/789221.htm#ixzz4MRYcNI5g
馮滬祥性侵菲傭 判刑三年四月定讞
2016-10-08 〔記者項程鎮、張文川/綜合報導〕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歷經十二年審理,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六審見解,認定馮性侵菲傭,理由是菲傭體內採到馮的精液,且案發後馮妻以八十萬元與菲傭和解,要菲傭簽下協議書後返菲。但因本案審理逾八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依強制性交罪,判馮三年四月徒刑確定。
士林地檢署認定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應盡快執行,除啟動防逃機制,對馮滬祥發布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還通知馮於本月十二日到士檢報到、發監執行。檢方已連絡到馮本人,確認馮人在台灣。
馮聲明 批民進黨政府損名節 馮滬祥昨透過律師發表書面聲明,痛批民進黨政府「潑污水」、「毀損名節」,以文革方式鬥垮、鬥臭他;他去年曾腦中風住院,還裝頸動脈支架,檢方竟要求他十二日就要入獄執行,他堅信「台獨必敗、統一必勝」,樂於為中國統一大業「犧牲」。
馮滬祥歷審都堅稱未性侵菲傭,指菲傭因馮妻管教太嚴厲才誣陷他,強調案發時在講電話,不可能在短短七分鐘的空檔完成性侵。但更六審調閱馮的手機與住處市內電話通聯紀錄,確認馮有二十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
一審、二審、高院更一審、更二審,皆判馮滬祥有罪,但菲傭在更三審大翻供,否認馮性侵,指稱因馮妻不尊重她,才挾怨報復,還說:「馮的精液是我抹上去的」,更三審改判馮無罪。更四審也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定無罪判決違反經驗法則,撤銷發回更審,更五審又改判為四年徒刑。
更六審認為,菲傭如真的拿馮滬祥的精液塗抹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菲傭子宮頸被採集到,認定菲傭翻供證詞不足採信,判決馮性侵菲傭。更六審並痛批馮滬祥事後由妻子出面與菲傭和解,還找人作偽證,讓菲傭受二度傷害,將他判刑三年四月,馮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馮滬祥被控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農曆大年初二下午,趁妻兒不在家,在住處性侵菲傭。菲傭當晚趁馮不在家,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求助並驗傷報警,馮妻彭業萍後來和菲傭以八十萬元和解,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士林地檢署九十三年十一月起訴馮。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39822
性侵菲傭被判有罪科刑 2004年,馮滬祥的菲律賓籍看護蘿絲(Rose),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報案,指控馮滬祥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在其住處趁農曆春節大年初二家人都外出之際,性侵做完家事剛洗好澡的被害人得逞。被害人驗傷報案後,馮滬祥妻子彭業萍隨即拿新台幣80萬元給被害人,表示做為兩年工資再加上遣散費及年終獎金,再加上紅包,還代買機票希望她立即回菲律賓。蘿絲於是簽下和解書,放棄先前對馮之控訴,也放棄民事、刑事的可能控訴,之後返菲。 惟《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已於2001年改為非告訴乃論,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蘿絲下體採集之DNA與馮相符等理由,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馮滬祥。馮的三名女兒,包括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三女馮文則同時因涉作偽證被士林地檢署依偽證罪起訴。馮本人則宣稱「這是民進黨陳水扁政府對其進行的政治迫害,菲籍監護工則是挨罵挾怨報復,而新臺幣80萬元是工作解約金,並非和解金。而其下體的馮精液,是蘿絲撿到馮與其妻行房用過的保險套,並取出精液,塗抹於自己下體。」 在一審宣告之前,馮滬祥透過友人在菲國與蘿絲接觸,並由律師向台灣媒體出示聲明,蘿絲說詞改為因不滿馮妻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宣稱整件事情僅是對馮滬祥的勒贖,並無實事。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唯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庭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故認定此在菲翻供文件不具證據能力。 2005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罪,而處以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仍維持原判四年。2009年,高等法院合議庭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但之後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1年,高等法院更三審,根據蘿絲在菲律賓的自白,主張其身上採集到的馮滬祥精液為事後以人工塗抹,改判無罪。但2011年9月1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全案發回高院更審。2012年2月,高等法院更四審再判無罪。 2012年12月7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馮滬祥性侵蘿絲,不採菲傭事後人工塗抹的說法,認定被害人翻供不足採信,判他4年徒刑。2014年8月21日,高等法院更六審,認為馮妻急逼蘿絲出國,有違常理,且蘿絲報案時情緒激動,又哭又怒,有如一般性侵被害人的情緒,且當時受理報案的女警亦證稱,菲傭在醫院時泣訴馮滬祥把她的雙腿用力張開等。若如馮抗辯所稱,蘿絲是拿馮的精液塗抹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子宮頸,更無法在被害人陰道深處被採集到,認定蘿絲是被馮家所迫而翻供。合議庭調閱馮男手機與住處室內電話通聯記錄,確認馮男有20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仍認定馮滬祥性侵菲傭。更六審痛批馮滬祥因個人私慾性侵菲傭卻於事後由妻子出面與菲傭達成和解,還找人作偽證,讓菲傭受二度傷害,本應判刑四年,但因本案已纏訟十載,符合《速審法》應減刑的規定,依強制性交罪將馮男改判有期徒刑3年4個月。2016年10月遭最高法院論罪判刑定讞。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A6%AE%E6%BB%AC%E7%A5%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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