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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14:24:13瀏覽4410|回應5|推薦70 | |
雄獅旅行社客服中心,您好: 因為貴公司申訴信箱規定 申訴內容文長不得超過375字 因此本人於部落格中撰寫申訴內容後 請客服人員連結到此點收申訴信件
本人在 親子金莎蘭卡威天空步道五日行程 (團體名稱:09SM 在第一天搭機搭車又搭船終於在晚上抵達蘭卡威時 COLUMBIA LEISURE SDN.BHD的當地導遊小李告知: 「Sorry!因為纜車維修二日,所以纜車及天空步道的行程取消」 我問了當地導遊小李,他說幾天前就知道要維修纜車了。
隨後,該團領隊楊×恩先生與當地導遊小李 在未經過與全體團員討論的狀態下,將行程改往當地海生館 並在回國前一天,要全體團員簽下行程更改同意書 我,當然不會、也絕對沒有簽。
該團的主打是什麼?、、、那就是我去蘭卡威的理由! 不坐纜車去天空步道,我為什麼要去蘭卡威?
首先, 貴公司在出團前並未告知行程可能變更或取消,逕行出團, 已經明顯違反貴公司與我簽訂之國外旅遊契約書中之內容, 本人標示紅字處: 1、第二十一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託者,不在此限。 2、二十三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3、第三十一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10%利息償還乙方。 附註:但是貴公司客服中心的人員告知:該團出團前早已和當地的COLUMBIA LEISURE SDN.BHD接洽過行程,並且早就知道纜車維修中。 4、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再者,此一明顯欺騙消費者以牟利之行為, 貴公司明顯有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嫌,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回國之後,因工作繁忙, 我只約了豐原分公司的Tom經理與經辦業務 下星期親自到分公司去談合約違約的事。 我的同行好友寫mail到客服信箱去申訴 客服中心的人員告知: 『我們總公司決定就是給你馬幣30元(折合台幣約300元)的賠償』 而且客服中心的人員跩得很 說:「因為另一位
是嗎? 貴公司不受理親自到公司投訴只受理投訴信箱嗎? 那消基會和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該也受理我的投訴信吧! 那法院也會考慮受理我的起訴狀吧! 要不..水果日報和數字週刊也會喜歡吧! 唉...真是沒辦法…. 以和為貴的我現在就申訴…寫投訴信箱… 告知你們: 其實,我比 況且,貴公司置其他未反映的同行團員顧客權益於何地!
相關情形請見同行好友部落格 http://blog.liontravel.com/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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