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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獅旅行社客服中心收
2009/07/24 14:24:13瀏覽4417|回應5|推薦70

 

 

雄獅旅行社客服中心您好:

因為貴公司申訴信箱規定

申訴內容文長不得超過375字

因此本人於部落格中撰寫申訴內容後

請客服人員連結到此點收申訴信件

 

本人在713參加雄獅旅行社

親子金莎蘭卡威天空步道五日行程

團體名稱:09SM713CIQ

在第一天搭機搭車又搭船終於在晚上抵達蘭卡威時

COLUMBIA LEISURE SDN.BHD的當地導遊小李告知:

Sorry!因為纜車維修二日,所以纜車及天空步道的行程取消

我問了當地導遊小李,他說幾天前就知道要維修纜車了。

 

 

隨後,該團領隊楊×恩先生與當地導遊小李

在未經過與全體團員討論的狀態下,將行程改往當地海生館

並在回國前一天,要全體團員簽下行程更改同意書

我,當然不會、也絕對沒有簽。

 

 

該團的主打是什麼?、、、那就是我去蘭卡威的理由!

不坐纜車去天空步道,我為什麼要去蘭卡威?

 

 

首先,

貴公司在出團前並未告知行程可能變更或取消,逕行出團,

已經明顯違反貴公司與我簽訂之國外旅遊契約書中之內容,

本人標示紅字處:

1第二十一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託者,不在此限。

2、二十三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3、第三十一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10%利息償還乙方。

附註:但是貴公司客服中心的人員告知:該團出團前早已和當地的COLUMBIA LEISURE SDN.BHD接洽過行程,並且早就知道纜車維修中。

4、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再者,此一明顯欺騙消費者以牟利之行為,

貴公司明顯有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嫌,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回國之後,因工作繁忙,

我只約了豐原分公司的Tom經理與經辦業務小姐,

下星期親自到分公司去談合約違約的事。

我的同行好友寫mail到客服信箱去申訴

客服中心的人員告知:

『我們總公司決定就是給你馬幣30元(折合台幣約300元)的賠償』

而且客服中心的人員跩得很

說:「因為另一位小姐沒有申訴,所以不會打電話給她。不過現在你有提出,所以我們會跟她聯絡......至於她去跟經理談,結果也一樣。」

 

 

是嗎?

貴公司不受理親自到公司投訴只受理投訴信箱嗎?

那消基會和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該也受理我的投訴信吧!

那法院也會考慮受理我的起訴狀吧!

要不..水果日報和數字週刊也會喜歡吧!

唉...真是沒辦法….

以和為貴的我現在就申訴寫投訴信箱

告知你們:

其實,我比小姐更覺得權益受損!

況且,貴公司置其他未反映的同行團員顧客權益於何地!

 

 

相關情形請見同行好友部落格

http://blog.liontravel.com/momo

http://blog.udn.com/shiquan/3144951

http://blog.udn.com/shiquan/3146868 

( 心情隨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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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TVOB
室內設計 WAVC0E
2009/08/21 01:50
室內設計,玩-創意,呈-理念,清木室內設計,室內設計,舊屋翻新,打造新視野....
室內設計的頂尖團隊-清沐室內設計www.qingmu.com.tw

逍遙山水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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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理力爭
2009/07/28 09:24
這是必要的!

花姑娘.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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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在哪
2009/07/26 14:53

這樣的處事態度..阿花也會忿忿不平的

阿花幫不上忙

但阿花支持妳.......


賈媽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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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理本就該力爭
2009/07/26 07:25
好榜樣

隨興(隨時換)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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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2009/07/25 14:39
出國本來就是要快快樂樂暢遊,如果事因"突發"而另改行程,ok啦!如事先已知情,還要旅客簽具同意書,就太超過了,為了自己的權益,贊成您的作法........
小太陽的日光(cum5239fcps) 於 2009-07-25 22:52 回覆:

謝謝支持

大家也要記得爭去自己該有的權利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