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宣稱效用五花八門,衛生署明訂「可宣稱」及「不可宣稱」的詞句,違者將挨罰。(本報資料照)
「消除黑眼圈、揮別熊貓眼」、「刺激毛髮生長、有效抑制落髮」、「平撫肌膚疤痕」…琳瑯滿目的化妝品廣告標語讓人看了好心動,但這類宣稱未來將不得再使用於化妝品上了。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近日公告化妝品「可宣稱」及「不可宣稱」的詞句,8月1日起正式生效,若包裝未來仍涉及療效或誇大不實,違者將可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粧組副審查員李恂指出,化妝品和藥品不同,不得涉及醫療效能或虛偽、誇大,像過往不少瘦身產品宣稱能促進脂肪消除,或洗髮產品標榜能防止禿髮、促進生髮,這些詞句就明顯涉及違法。
李恂指出,過往每年都有上千件化妝品包裝或廣告違規,有鑑於廠商宣稱詞句創意無限,因此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補充說明及擴充不得宣稱的詞句,供業者依循,8月1日後,若市面稽查發現再有相關療效的宣稱就會依法開罰。
以皮膚化妝品為例,亮白、嫩白、改善暗沉、防止肌膚粗糙、緊實、修復等都是可宣稱的詞句,但因化妝品無法達到整型外科的效果,諸如換膚、平撫肌膚疤痕、除疤、去痘疤、消除黑眼圈、消炎、消除橘皮組織等就不得宣稱。
化妝品僅有潤澤髮質的用途,若指稱能有效預防、減少落髮、掉髮、頭頂不再光禿禿,使用後不必煩惱髮量稀疏少問題都屬於違法;此外,化妝品無法改善或增加毛髮數量,所以若化妝品詞句宣稱可生髮、刺激毛髮生長也都屬違規。
另外,不少化妝品為強調其特殊性,可能會特別宣稱製造地、產地或來源,如宣稱「瑞士原裝進口」,但若實則僅原料進口,卻在國內生產製造裝填,就不得說是「原裝進口」否則已涉及不實或跨大。
From:2013-03-29中國時報 邱俐穎/台北報導
化妝品or藥品
化妝品並非藥品,依法不得宣稱療效
事實上,化妝品本來就不具療效,也不會有療效!
一般市面上的洗髮精多為化妝品,僅有少數洗髮精屬於藥品,含藥洗髮精成份含有藥物配方,且經臨床實驗證實如落建,因各家洗髮精業者大打筆仗讓掉髮民眾極易掉入消費陷阱中,導致有掉髮困擾的民眾誤用洗髮精、延誤治療期、白花冤枉錢。
所幸2013/8/1後,衛生署終於要依法開罰了,但法律的約束總是比不過消費者張大眼睛把關,權益總是自己維護比仰賴別人還要有效率!
在選擇產品之前,最好還是先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http://www.fda.gov.tw/licnquery/DO8180.asp
只要於中文品名欄位輸入關鍵詞彙即可ex:落建 or 萌髮,於右下角輸入驗證碼,並點擊開始搜尋,便會出現含有您關鍵字的相關產品。
您會看到的類型應該為:
衛署妝製字第...號→ 代表經衛生署核准於國內製造的"化妝品"許可證字號。
衛署藥製字第...號→ 代表經衛生署核准於國內製造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衛署藥輸字第...號→ 代表經衛生署核准,由國外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如果,您輸入的產品沒有出現內容,搜尋結果為0,就代表您要找的產品為一般化妝品,免申請備查!
【衛生署公告一般化妝品免備查】
主旨:公告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對於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 業經本署於80年8月7日衛署藥字第963940 號公告免予申請備查在案。
三、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不得標示藥品效能,違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其衛生標準,仍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四、至含藥化粧品 (如含有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染髮劑、燙髮劑及防曬劑等化粧品) ,仍應事先申請查驗登記。
如果連結果頁都找不到的產品就是一般化妝品,是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不得標示藥品效能。
先確認您的產品究竟屬於藥品還是化妝品,對於藥品的使用應經過醫師處方,對於化妝品也不該抱有不合理的期待!
而掉髮這個問題,儘管唯一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認證的落建生髮液,對於亞洲人禿髮症都沒有100%的療效,改善頭髮形象,髮片或許是更方便、更直接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