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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宣稱 生髮 換膚 去脂 化妝品廣告將開罰
2013/03/29 15:35:48瀏覽183|回應0|推薦0


化妝品廣告宣稱效用五花八門,衛生署明訂「可宣稱」及「不可宣稱」的詞句,違者將挨罰。(本報資料照)

「消除黑眼圈、揮別熊貓眼」、「刺激毛髮生長、有效抑制落髮」「平撫肌膚疤痕」…琳瑯滿目的化妝品廣告標語讓人看了好心動,但這類宣稱未來將不得再使用於化妝品上了。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近日公告化妝品「可宣稱」及「不可宣稱」的詞句,8月1日起正式生效,若包裝未來仍涉及療效或誇大不實,違者將可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粧組副審查員李恂指出,化妝品和藥品不同,不得涉及醫療效能或虛偽、誇大,像過往不少瘦身產品宣稱能促進脂肪消除,或洗髮產品標榜能防止禿髮、促進生髮,這些詞句就明顯涉及違法。

李恂指出,過往每年都有上千件化妝品包裝或廣告違規,有鑑於廠商宣稱詞句創意無限,因此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補充說明及擴充不得宣稱的詞句,供業者依循,8月1日後,若市面稽查發現再有相關療效的宣稱就會依法開罰。

以皮膚化妝品為例,亮白、嫩白、改善暗沉、防止肌膚粗糙、緊實、修復等都是可宣稱的詞句,但因化妝品無法達到整型外科的效果,諸如換膚、平撫肌膚疤痕、除疤、去痘疤、消除黑眼圈、消炎、消除橘皮組織等就不得宣稱。

化妝品僅有潤澤髮質的用途,若指稱能有效預防、減少落髮、掉髮、頭頂不再光禿禿,使用後不必煩惱髮量稀疏少問題都屬於違法;此外,化妝品無法改善或增加毛髮數量,所以若化妝品詞句宣稱可生髮、刺激毛髮生長也都屬違規。

另外,不少化妝品為強調其特殊性,可能會特別宣稱製造地、產地或來源,如宣稱「瑞士原裝進口」,但若實則僅原料進口,卻在國內生產製造裝填,就不得說是「原裝進口」否則已涉及不實或跨大。

From:2013-03-29中國時報 邱俐穎/台北報導

化妝品or藥品
化妝品並非藥品,依法不得宣稱療效
事實上,化妝品本來就不具療效,也不會有療效!

一般市面上的洗髮精多為化妝品,僅有少數洗髮精屬於藥品,
含藥洗髮精成份含有藥物配方,且經臨床實驗證實如落建,因各家洗髮精業者大打筆仗讓掉髮民眾極易掉入消費陷阱中,導致有掉髮困擾的民眾誤用洗髮精、延誤治療期、白花冤枉錢。

所幸2013/8/1後,衛生署終於要依法開罰了,但法律的約束總是比不過消費者張大眼睛把關,權益總是自己維護比仰賴別人還要有效率!
在選擇產品之前,最好還是先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http://www.fda.gov.tw/licnquery/DO8180.asp

只要於中文品名欄位輸入關鍵詞彙即可ex:落建 or 萌髮,
於右下角輸入驗證碼,並點擊開始搜尋,便會出現含有您關鍵字的相關產品。
您會看到的類型應該為:
衛署妝製字第...號→ 代表經衛生署核准於國內製造的"化妝品"許可證字號。
衛署藥製字第...號→ 代表經衛生署核准於國內製造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衛署藥輸字第...號→ 代表經衛生署核准,由國外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如果,您輸入的產品沒有出現內容,搜尋結果為0,就代表您要找的產品為一般化妝品,免申請備查!

【衛生署公告一般化妝品免備查】
主旨:公告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對於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 業經本署於80年8月7日衛署藥字第963940 號公告免予申請備查在案。

三、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不得標示藥品效能,違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其衛生標準,仍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四、至含藥化粧品 (如含有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染髮劑、燙髮劑及防曬劑等化粧品) ,仍應事先申請查驗登記。

如果連結果頁都找不到的產品就是一般化妝品,是
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不得標示藥品效能

先確認您的產品究竟屬於藥品還是化妝品,對於藥品的使用應經過醫師處方,對於化妝品也不該抱有不合理的期待!

而掉髮這個問題,儘管唯一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認證的落建生髮液,對於亞洲人禿髮症都沒有100%的療效,改善頭髮形象,髮片或許是更方便、更直接的好方法!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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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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