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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3:50:36瀏覽271|回應0|推薦0 | |
建商因合建而分得的房屋於2年內出售,會遭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大大建設公司與地主阿旺合作興建房屋,雙方係「合建分屋」,大大建設公司因而分得14戶房屋;大大建設公司若於2年內將之出售,會遭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解析:我國《特種貨物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要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該條例第5條的規定者,不包括之。 ※《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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