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0/11 10:47:17瀏覽197|回應0|推薦1 | |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於民國100年1月初在台北市內湖區買了一間房子,並已於3月初完成登記,而擔心政府於民國10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以趕在之前而於100年5月間出售予李白,未料李白簽約後藉故遲延而未依約履行,致產權移轉於100年7月完成登記,張大是否會遭課「奢侈稅」? 解析: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該條例同年5月4日由總統公布,並自100年6月1日起施行。 註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範圍,共計: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等十一款事由。 ※《天元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