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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9 10:24:15瀏覽195|回應0|推薦0 | |
問題: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有對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不服的救濟程序,該程序的適用範圍如何? 解析: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由前述規定,可知「審議核復」的救濟程序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特別針對「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對「權利價值」有異議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 註、載台灣法學第180期,頁180,2011年7月15日出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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