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下午2時,我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淑芬一同赴聯合報演講《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的法律須知》。台灣房產市場回溫,民眾在購買房產時,該如何與仲介公司打交道,是一值得關心課題,我與同仁陳淑芬律師此次即針對此作一說明。
演講者: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兩人詳細資料請點【永然關係企業】
演講大綱如下:
一、在台灣仲介公司林立
二、瞭解委託契約的法律性質
三、慎選仲介業者
四、注意委託銷售契約的訂立
五、注意不動產說明書的填載
六、認識仲介業者的義務
(一)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的義務
(二)廣告及銷售內容不得與「事實」不符的義務
(三)負有於相關文件上簽章的義務
(四)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五)履行委託契約的義務
(六)要約書與斡旋金的處理
七、常見的仲介糾紛有哪些?
1、返還價金的訴訟類型
2、給付服務報酬的訴訟類型
3、損害賠償的訴訟類型
八、結語
投資不動產與仲介公司打交道,因業者及經紀人員良莠不齊,倘不幸遇上惡質者,致自己權益受損,此時唯有掌握證據,本於事實及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才是確保權益之王道!
◎現場提問:
1.因之前跟民眾打協助標購法拍屋的契約,但標到後民眾不付顧問費。公司覺得金額太少,就叫我去法院提告。
在契約上只有我與民眾的簽名,在我向法院提告期間,民眾向地政處檢舉,但因當時公司未登記完成,地政處就開了一張十萬元的罰單叫我繳,公司也叫我說是我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現在顧問費的部分,法院已有二審判決確定書判我贏,內文寫說我與民眾為個人與個人間的合約,不適用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但地政處卻要罰我十分之一?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法拍業的合約屬於仲介嗎?要如何寫才是正確的呢?
2.某1800戶社區大樓,樓頂上被不明人士架設了10座電訊基地台(每座鐵塔高約6公尺)。因基地台的幅射線有害人體健康,經住戶找管委會及當地里長查明處理,皆推說無法過問了事。似此情形,有無法律可管?該怎麼辦?
3.《民法》有否民法典?
4.何謂死因贈與其意義為何?
5.已贈與給子女之財產可否限制其使用?
6.瑕疵擔保之內容及責任說明?
7.依現況交屋之法律責任?
8.仲介說明不實造成誤判之法律責任?
9.一般約和專任約差異比較,何者有利消費者?
10.店面承租人,於租賃第一年即遇房東出售店面,並移轉給新房東,原始租約期限為五年,新房東與仲介告知租約逾五年或含五年,主張租約無效,須另訂新租約。請問該原租約是否無效?另租金該如何交付?若契約期限訂為六年,是否仍受民法保護承租人,該租賃契約是否會全部無效?
11.請問公司負責人可以公司內財物償還個人債還嗎?(例:辦公用具、裝飾品等);強制執行,可以公司內財物償還個人債還嗎?
12.買新成屋有漏水,但賣方以一年內建商保固,不做賠償,如何處理?
13.力霸大樓屋頂突出物、公共設施法拍爭議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之2條之規定,其突出物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似可主張優先購買權,請再加以說明。
14.仲介公司收取斡旋金,常發生糾紛,請就法律上斡旋金之性質及實務上之爭議再詳加說明,俾造福廣大屋主。
15.有一房子有占用國地的情形,每月要繳租金給政府,若要出售該房子,是否要買回那占用地?
16.一般仲介所簽的一般委託與專門委託的區別為何?當事人簽訂專門委託後,其法律的拘束力效果為何?
17.仲介公司在買賣雙方簽契約時,收4%服務費(一次收完),問此買賣最後因某些原因未完成,可否請求退服務費?
18.公寓頂樓違建之屋頂突出物,可否至地政機關登記?手續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