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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8 21:25:03瀏覽510|回應0|推薦1 | |
【調查員丟人丟 2 次! 羅紀雄 15 年前就消失過】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2010.09.04 03:19 am 十五年前,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羅紀雄涉貪被檢調鎖定偵辦,調查人員第一次上門約談時,羅紀雄就演出失蹤戲碼,如今在入監服刑前夕,再度不見蹤影,究竟是太巧合、還是另有玄機? 羅紀雄在一九九五年二月,收受吸毒案被告葉隆財透過律師蔡登旺轉交的一百萬元賄款,將葉隆財改判無罪。同年 行動前,調查人員已監控一段時間,確認羅紀雄平常周六中午下班後,都會先回家。當天上午,調查員密赴高院監控羅紀雄在辦公室,不料,中午埋伏在羅家大樓附近及住處樓梯間的調查員,苦等六個多小時,遲遲看不到羅紀雄的身影。 原本預定當天下午的約談行動,因羅紀雄行蹤成謎,調查人員晚間向檢方聲請拘票,透過各種管道策動羅紀雄到案,羅紀雄直到深夜十一點多,才在律師陪同下到台北市調查處說明。 這十一個多小時,羅紀雄從辦公室憑空消失,到了哪裡、見了什麼人?至今還是一個謎。 據了解,當初檢調原本是鎖定另一名司法官進行蒐證,監控過程中意外發現羅紀雄在葉隆財案言詞辯論庭後,馬上打電話給律師蔡登旺說:「朋友抽菸的事…可以研究看看。」蔡登旺隨即聯繫葉隆財約定一百萬元的行賄價碼。 隔天,蔡登旺約羅紀雄在離高院不遠的台北市重慶南路、衡陽路口東方出版社前,羅紀雄上蔡登旺的車子後,拿了一個紙袋,隨即在襄陽路前的新公園下車。 本案從一九九五年起訴後,法院歷經十五年纏訟,其中還曾歷經更四審的法官陳榮和幫他逆轉改判無罪,更五審又改判十一年徒刑;最高法院上個月廿六日駁回羅紀雄的上訴,全案好不容易定讞。 檢調人員在判決定讞後,即十分警覺要對羅紀雄展開監控。不過,如今再度傳出羅紀雄又從「人間蒸發」,恐怕只有待他到案才能釐清真相。(完) - - - - - - - - - - - - 【高院前法官羅紀雄收賄判刑 今發監】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即時報導】 2010.09.24 08:07 pm 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羅紀雄,被控收賄枉法裁判,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定讞,台北地檢署今天傳喚他到案執行,他提早近2小時,於上午8時10分報到,於中午發監。羅紀雄被控於1994年擔任高院法官時收受毒品案被告葉隆財100萬元賄賂,改判葉無罪,官司纏訟15年,上月判刑11年、褫奪公權7年定讞。(完) - - - - - - - - - - - - 【前法官收賄案 羅紀雄判11年 發監執行】 自由時報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前法官羅紀雄收賄100萬元被判11年定讞,台北地檢署昨天上午10點傳喚他到案,發監執行,羅紀雄為避免長相被守候記者拍到,不但戴帽子、口罩,提前2小時向檢方報到,還頻頻抱怨檢方執行的速度太快,不讓他暫緩發監。 羅紀雄被控民國83年擔任高院法官時,收受毒品案葉隆財新台幣100萬元,改判葉無罪定讞,羅因而被控貪污。案件纏訟15年多,最高法院7度發回更審, ======== 您再瞧瞧這則新聞: 【上訴過期 涉貪法官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4.02 03:20 am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賄款,審理逾十五年,台灣高等法院更十審最近宣判,以更六審判無罪、檢察官逾期上訴的理由,駁回上訴。高檢署檢察官已提出抗告。 八十三年一月,許聰元審理股市大戶「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受吳一百萬元賄款,宣告吳緩刑五年。 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許聰元七年半徒刑,高院的判決原本都維持有罪,但更五審逆轉,認為同案被告、送錢的中間人陳順隆說詞不一,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第六次更審。 高院更六審、更七審維持無罪判決,檢方上訴都獲最高法院同意撤銷發回,更八審、更九審又改判許聰元有罪,均判刑七年二月。 去年最高法院第十度發回審理,高院發現更六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在收受判決正本的收文簿上,蓋章日期雖然是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但判決書原本實際早在當年 合議庭認為,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收到判決後不服上訴期限為十天,檢察官也是當事人之一。 更六審的上訴檢察官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並無公差或請假,且在十三日就向高院調卷,即使在收文簿上蓋章的收文日期是 ======== 同種:都是法官。 好巧:都是收100萬元賄款,官司都纏訟15年…… 命:不同。
網路上搜尋不到前法官許聰元的新聞圖片 暫時以這個小人代替 【涉收賄百萬 纏訟16年 經10次更審 檢方逾期上訴 前法官許聰元無罪】 中國時報【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賄款,纏訟十六年、歷經十次更審,卅日無罪收場。最高法院認為早在高院更六審判無罪後,檢察官就逾期提出上訴,之後的更審有罪判決就不合法,駁回高檢抗告,判許聰元無罪確定。逾期上訴的曾忠己檢察官因聯繫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許聰元原是台北地院刑庭法官,目前轉任律師。本案纏訟十六年期間,可說峰迴路轉,他在八十三年二月,審理違約交割的「美濃吳」吳京遂時,涉嫌收受一百萬元賄款,將吳輕判十月徒刑,緩刑五年。 本案一審認定許聰元成立職務上收賄罪,判刑七年六月,關鍵證據是證人陳順隆在調查局指證送錢行賄。但更五審首度出現逆轉,法官認為陳的說詞不一,以罪證不足改判許聰元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結果更六、更七審均判無罪,但更八、更九審又改判許聰元七年二月。 高院更十審時,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為更六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實際上早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即已合法收受判決書,上訴日期在六月十九日即已屆滿,檢方卻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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