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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們子的邏輯和法律呀?? 不能生病... 否則老公休了妳!!
2007/10/02 18:29:52瀏覽744|回應2|推薦1

請問那位妻子是自願中風的嗎??

她是自願變成植物人的嗎??

請問... 既然願意繼續照顧對方... 又為何要離婚呢??

植物人的照顧需要貼身... 包含洗澡換衣服... 如果沒有夫妻關係... 不是一家人... 請問你要如何做這些事情?? 你又不是醫護或看護人員!!

結為夫妻不就是互相照顧... 互相扶持... 互相依靠"一輩子"!! 老公照顧生病的妻子是天經地義... 甚至應該是義務!! 怎麼會變成離婚的理由呢??

請問... 那位妻子犯了什麼錯要被離婚?? 如果沒有錯... 為什麼老公可以離婚?? 請問法官有沒有問過這位妻子呢??

請問... 如果那位老公以後如果不再照顧這個妻子... 社會要用什麼理由制裁他?? 惡意遺棄老婆?! 別笨了... 人家早離婚了!! 這根本就是事先預謀的惡意遺棄嘛!?

請問法官... 那位老公口口聲聲說願意繼續照顧"已經離婚"的妻子!! 有立下切結書嗎?? 你有做見證嗎?? 以後你願意負起監督的責任嗎??

植物人還有人權嗎?? 大家不就要祈禱自己不要生病... 要不然就活該被離婚!!


妻中風變植物人 夫訴離獲准

彰化市男子蔡啟民和妻子蔡張靜華結婚二十多年,張女在三年前中風成為植物人,醫院認為復原無望,蔡啟民在自願照顧妻子的情形之下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張女中風意識不清需人二十四小時照顧,已危害兩人婚姻關係維繫,認為原告訴請離婚理由正當,應予准許。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家住彰化市長樂里的蔡啟民及蔡張靜華在1985年結婚,隔年陸續生下三名子女,生活原本幸福美滿,不過蔡張靜華在2004年七月罹患自發性蜘蛛膜下腔出血,也就是俗稱的中風,臥床迄今兩年,原本美滿的家庭也陷入困境。

原告蔡啟民由於母親年邁,加上被告蔡張靜華重病,蔡啟民僱請外傭照顧,2005年時,蔡啟民曾就蔡張靜華的病況請求醫院確認是否有可能改善或痊癒,但彰化基督教醫院判斷復原無望,蔡啟民向法官表示,蔡張靜華因重病成為植物人,他僱請外傭二十四小時照顧,夫妻情分不因被告無法履行同居義務而質變,而他也願意安置被告後半生無法翻身的臥床生活,依民法訴請離婚。

判決書中說明,被告經醫院判斷復原無望,而原告正值壯年,且有母親子女需人照顧,被告已無法和原告共同生活、履行同居義務,但仍願意僱請外傭全日照顧被告,給予承諾照顧被告至終老的保險金,而醫院就醫資料表示被告意識不清、無法與人溝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法官認為,民法中有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被告植物人狀態屬於不容易治癒的疾病,為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礙,已足以危及兩造婚姻關係的維繫,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原告訴請離婚有理由,應予准許。

【2007/10/02 中央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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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girl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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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患難見真情?太讓人心寒了
2010/08/20 07:07

看了這則新聞,很難過。那個老公擺明就是不要他老婆了,也不顧這情份了,趁著她生重病時藉機甩了她,想再交新歡吧!什麼叫患難見真情?真正做到的又有幾個人?哪個人不自私?人都為自己想,那個法官只替那老公想,毫不考慮老婆娘家那邊,立場一點也不中立,明顯的偏向男方.老婆真可憐,那不幸生重病的另一半不就形同被法官判死刑,這是什麼鬼道理?看了版主寫的話更令我深感憤慨,夫妻是要互相照顧持持一輩子的,而不是"夫妻本是同林鳥,一旦有難各自飛".悲哀啊!

我於今年4月被診斷出紅斑性狼瘡,因為我的病不會痊癒的,這是自體免疫疾病.健保局列為重大疾病,每個醫師都說要吃藥一輩子來控制.我已有心裡準備.我才30歲,得到這種病.真的很悲哀,不知什麼時候會死?工作又留職停薪一年,老公又吵著要離婚.說我會拖累他.唉.我實在是儘量不想往悲觀方面去想,可是很難!我老公現在說要離婚,說我沒辦法幫他生個孩子,我的身體就是不能生啊!得這個病,醫生也不建議我生,婚前身體都好好的,結婚一年半後就得到重大疾病了,而且還不只有一個而已.我根本就沒刻意隱瞞病情,我也是婚後流產才知染色體有異常,現在這個紅斑性狼瘡(重大疾病)會跟著我一輩子,又疑似有乾燥症,(又是重大疾病),我和我老公的感情本來就不好,每天都吵吵鬧鬧,他現在不要我了,說我會拖累他,他說要就離婚,不然就先分居,因為他一個月薪水實在賺太少才2萬8,我跟他說不然離婚可以,每個月給我一萬元,我老公叫我去吃大便.說給5仟我就要偷笑了.我覺得自己真的很悲哀,老公不顧情份就算了,連個生活費都不肯給,又想把我休掉,我怎能如他的願?我不甘心.想到就想掉眼淚.其實我的個性脾氣也不好,我們的相處上老早就出現了問題,可是我不想放棄這段婚姻呀!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幫我自己?請拜耳司提供一些意見給我參考,好嗎?我現在很亂,心情都平靜不下來,身體健康情形也愈來愈糟,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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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行為
2007/10/03 00:05

本人電子郵件cpbcom@yahoo.com.tw

以下變態行為,供各位參考,若有人願意辦理,可用電子郵件洽本人

1.本人對原基隆市審計室張勇進毆打,結果基隆地院法官及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偽造文書,然後說本人向法官說本人是在妨害別人公務.

2.三民派出所員警蘇鶴鋒,本人在向其報案時,該人居然向本人說本人向其說本人父親母親是誰,本人認為該人行為舉止變態,因為本人未向該人說.

3.士林地檢檢察官邱曉華傳喚本人,以告訴人身份,而在偵查庭上妨害本人自由,叫本人手不能交叉,後來該員警還妨害本人自由不讓本人出偵查庭.還說本人打電話是妨害公務,而通聯證明本人是在打110報案,而該等人員有刑訴101之1條,而該等人員未被聲請羈押.

4.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黃正雄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妨害本人自由拿法律沒規定的法條向本人說本人不可手交叉,本人主張刑訴規定現行犯可呼喊,結果黃正雄檢察官又以不明的法條恐嚇本人說咆哮要被拘提二日,是秩序法規定的.本人認為被該人妨害自由及恐嚇.

5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到國家圖書館借七十多年的報紙影片,結果要還時,該人拿本人的證件恐嚇本人,叫本人要關機才還本人證件.而本人根本不知按鍵在那裏,何況該人在教本人時,也未告知本人.

6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搭二二五要到富錦街口,從民生東路社區,結果該司機還一直向本人說富錦街口在那裏要怎麼走,然後過站不停,還說他沒走外車道,本人認為被該人妨害自由.

7本人旁系親屬周丹清及周育生及周丹清的老公高澄三新莊中平派出所員警妨害本人自由,將本人關在精神病院,與新莊台北醫院及市療醫院醫生共同偽造文書,說本人向其說本人無法控制會傷害人,其行為之變態,而且依刑訴101之1條,該人有重覆實施且一犯罪之虞,而本人主張保全證據,還被110辱駡三字經,妨害本人自由達上百次,本人拿證據到士林地檢,結果該等人員與員警共同犯罪,而未起訴該等人員.

8本人在九十六年三月被台北市介壽派出所員警林俊燁毆打成傷,還欲殺本人,勒本人脖子,而台北地檢檢事官及書記官還與該人共同寄信恐嚇本人,本人還有證據,而該台北地檢未起訴該人,本人認為該人是共同正犯.

拜耳司(commonboy) 於 2007-10-03 13:33 回覆:

恩恩... 有興趣有能力的人請直接跟"被害人"聯絡~ *^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