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男子蔡啟民和妻子蔡張靜華結婚二十多年,張女在三年前中風成為植物人,醫院認為復原無望,蔡啟民在自願照顧妻子的情形之下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張女中風意識不清需人二十四小時照顧,已危害兩人婚姻關係維繫,認為原告訴請離婚理由正當,應予准許。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家住彰化市長樂里的蔡啟民及蔡張靜華在1985年結婚,隔年陸續生下三名子女,生活原本幸福美滿,不過蔡張靜華在2004年七月罹患自發性蜘蛛膜下腔出血,也就是俗稱的中風,臥床迄今兩年,原本美滿的家庭也陷入困境。
原告蔡啟民由於母親年邁,加上被告蔡張靜華重病,蔡啟民僱請外傭照顧,2005年時,蔡啟民曾就蔡張靜華的病況請求醫院確認是否有可能改善或痊癒,但彰化基督教醫院判斷復原無望,蔡啟民向法官表示,蔡張靜華因重病成為植物人,他僱請外傭二十四小時照顧,夫妻情分不因被告無法履行同居義務而質變,而他也願意安置被告後半生無法翻身的臥床生活,依民法訴請離婚。
判決書中說明,被告經醫院判斷復原無望,而原告正值壯年,且有母親子女需人照顧,被告已無法和原告共同生活、履行同居義務,但仍願意僱請外傭全日照顧被告,給予承諾照顧被告至終老的保險金,而醫院就醫資料表示被告意識不清、無法與人溝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法官認為,民法中有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被告植物人狀態屬於不容易治癒的疾病,為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礙,已足以危及兩造婚姻關係的維繫,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原告訴請離婚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