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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法律是怎麼了?!
2007/08/27 17:11:57瀏覽591|回應0|推薦2

最近看到幾篇新聞~ 都是有關性騷擾的!!

結果都是不起訴處分...

其中一個是色狼只摸了一下... 因為不超過十秒鐘所以被法官判定不算性騷擾!!

另外一個則是沒碰到胸部只碰到肋骨... 所以檢察官判定不起訴!!

真覺得現在法律是怎麼了?!

摸一下... 就連男生都會覺得噁心... 更不用說摸十秒了!!

而沒碰到肋骨不算性騷擾...

那是不是被摸的時候要先忍耐!! 等小偷摸到重要部位的時候才能叫呢??

回到前一句話... 不要說摸到肋骨... 光是被摸到就很噁心了!! 還要等摸到重要部位?!

這樣子的判斷有罪沒罪!! 很像偷五百元不叫偷... 偷一千萬才叫偷一樣... 侵犯別人的身體還有分時間長短和位置呀?? 那億萬富翁的五百塊和失業家庭的五百塊不知道那個算重要呢?? 總統夫人的肋骨算不算重要呢??

只要不超過十秒... 或是不要摸到重要部位... 都可能無罪!! 很想問問這些法官和檢察官願不願讓色狼摸摸看??

 (前提是不能讓色狼知道這是測試!! 所以... 色狼可能情不自禁就會摸超過十秒鐘!! 可能不小心就會摸到重要部位!! 但是!! 沒超過十秒沒摸到重要部位之前!! 法官檢察官大人你可不能叫!! 因為叫了也沒用!! 壞蛋會被無罪釋放!! )

以下是新聞原文~~


豬哥捏胸十秒鐘…無罪?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上「伸鹹豬手」,捏一名女客胸部被送法辦,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蔡襲胸只有短短十秒,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僅屬「意圖性騷擾」,因蔡襲胸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判決蔡東林無罪。

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表示,以往性騷擾防治法還未施行前,院檢對這襲胸、摸臀的色狼,多以強制猥褻罪定罪,「檢方無法認同法院的判決觀點」,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上訴。

長期關心婦女權益的彰化縣議員葉麗娟表示,法官將這種行為判無罪,簡直就是姑息,且對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揭發犯罪的被害女性怎麼交代?

廿八歲的蔡東林前年十一月,參加曼黛瑪蓮公司舉辦的內衣特賣會時,被控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被害人在檢警調查時說,當時人很多,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後來人感覺到那人還捏她胸部,她回頭看到伸手的蔡東林,大罵「變態、色狼」,並請警衛報警。

蔡東林辯稱,當天他是幫大嫂買內衣,要拿胸罩時不小心碰觸到這名女客人,前後只不小心碰觸到三次;法官傳內衣專櫃服務員作證,服務人員指證,當天她曾到注意蔡東林在賣場遊蕩,到處看女顧客,沒有購物跡象。

法官認為,蔡東林說幫大嫂代購內衣,與常情悖離,所辯選購內衣時,不小心碰觸到的說詞不足採信。

但蔡東林接觸到被害人胸部約十秒,時間很短,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而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為「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所以蔡東林所為不構成強制猥褻,僅屬「意圖性騷擾」;因蔡東林對被害人性騷擾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法律不溯既往,所以判處蔡無罪。

出處:雅虎奇摩新聞


摸肋骨不算性騷? 檢不起訴襲胸狼

TVBS 更新日期: 2007/07/07 13:23 記者:李葆仁

高雄縣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尾隨跟蹤伸狼爪,婦人機警避開,嫌犯只摸到肋骨,

不過承辦的檢察官卻認為,嫌犯只有摸到肋骨,沒有碰到被害人的胸部,

不構成猥褻罪,不起訴處分,民眾聽到,都覺得不可思議。

TVBS記者李葆仁:「嫌犯就是在這個路口發現騎機車的被害人,

然後一路尾隨500公尺,趁被害人停紅燈 伸出狼爪。」

襲胸之狼伸狼爪,還好被害人機警避開,最後只摸到肋骨,

不過承辦的女檢察官認為,嫌犯沒觸碰到被害人的胸部或身體其他的隱私處,

沒達到讓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程度,不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

跟性騷擾防制法的強制觸摸罪,最後決定不起訴襲胸狼,民眾都覺得不可思議。

民眾:「不公平,非常不公平。」記者:「為什麼?」

民眾:「因為如果歹徒都這樣,每個女生被摸一下也沒關係,

碰到身體就覺得已經算侵犯,更何況還是陌生人。」

肋骨跟胸部,幾公分的距離,成了檢察官考量的重點,肋骨不算重點部位,

檢察官的認定,讓襲胸狼逃過法律制裁,只是身體遭陌生人侵害的被害人,

心裡的創傷,同為女性的承辦檢察官,不知道能不能感同身受。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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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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