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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15:19:12瀏覽1811|回應0|推薦0 | |
今天她要為我們帶來智障者常見的民事案件及處理方式 1. 智障者易觸及的民事案件案例解析。 (遺產繼承、身分行為的認定─婚姻.收出養、人頭冒用、經濟交易行為─買賣.贈與.簽訂契約、監護新制) 2. 如何因應及處理。 3. 可使用的法律資源說明。 今天陳律師從一把青菜的交易的小故事,告訴我們交易的重要性與要點,再延伸到房子的所有權與債權,當房子有設定貸款或抵押時,就會像配偶欄一樣出現在旁邊,清楚表示現在的狀況,從這邊講到身分的問題,結婚與交易等等的問題,從社會生活中就能夠分成兩大層面1.法律行為2.事實行為,從這邊再分成民法與刑法,在分成個大類的法律。 陳律師就開始用教導大家如何看法院的判決書,運用個案的例子讓在場的人快速的了解落落長的一堆文字中,重點在那裡,案號是一個判決案例的索引標籤,用要點是的方式找到主軸,那敘述一下當天所提到的幾個案例 1. 信用卡案件: 原告:要求被高償還新用卡欠費。 被告訴訟代理人主張:智商僅77,為中度智障者,受業務代表之詐騙,診斷證明書足以證明,被告無判斷能力。最後被告去多間醫院鑑定,鑑定報告表示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本院進行智力測驗,智商七十七分,評估有判斷力不足現象」、「病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輕度智能不足,判斷力較常人不足。」,但是法官 最後裁定:前開書證尚難證明九十一年十月間被告簽訂系爭契約時,其精神狀況已達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情形,被告所辯,尚難採取。 2. 訴請離婚案件: 原告:父母與家人刻意隱瞞女方具有中度智障之事實,訴請離婚, 被告表示: (一)雙方家長於雙方結婚前已認識,對方家長也見女方,可見女方願意嫁給男方,並無被詐欺之情事。 (二)雙方家長談本件婚事時,男方因體檢而通知免服兵役,女方父親也當過 兵,應知免服兵役之原因,男方本來想要娶外國新娘,但女方說若不嫌她比 男方大二歲,願意嫁男方,男方曾告知老公腦筋不好,老婆說總比殺人放火的好,現卻說不知男方有智障而反悔,顯無理由。 (三)雙方談婚事時,老婆已知老公有智障的問題,老公未以詐術騙婚,且已給付新台幣一百零二萬元之聘金,老婆是心甘情願嫁給男方,當初也是女方父母極力撮合這件婚事,現在女方提出的條件都是要錢,非常不合理 最後法官裁定:上訴人於婚前已知悉被上訴人係中度智障,仍願與被上訴人結婚,現卻以被上訴人係中度智障,拒與被上訴人同居,自不能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3. 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原告甲:胞弟乙為父親的禁治產監護人,父親因車禍成為植物人並宣告禁治產,但乙照顧期間不斷對甲提出告訴並覬覦父親財產:甲表示自己是具護養療治父親身體之專業能力,所以對法院提出改定得請求。 但最後法官裁定:因甲長年在國外無法就近照護父親,且已乙為對父親名下之財產做任何之變更與轉讓,故駁回甲之聲請。 從上面的案例中,讓我們了解到禁治產宣告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重要性,但是在輕度與中度的智障者之間,他們的行為能力並不會太差,但是卻沒辦法受到禁治產宣告的人一樣,受到許多的保障,禁治產宣告像兩面刃,所以70年了。 民法終於有了改變,因為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民法將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新的監護制度,讓更多的身心障礙者能夠受到更多的保護,但是律師也提出說在完全無行為能力的監護宣告中,與正常行為之間的輔助宣告,能帶給身心障礙者有多大的保護,律師不知道,因為審核的沿革與寬鬆將會成為很大的議題,但是他肯定的是民法在70年來對身心障礙者終於有更多的保障,讓更多家庭能夠受惠,也期待未來能夠讓身心障礙者家庭有更好的生活。 因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許多家長在很多不了解的情況下就發生了錯誤的回應或判斷,喪失了很多應有的權益,所以需要有更多的資源能夠幫助我們的家長在正確的輔助下,幫助自己也幫助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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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