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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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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09:44
Dear chun-chuan(chunchch)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釜山】柿酒隧道、八公山道立公園 (2016.10)」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旅遊頻道│下拉選單│編輯精選,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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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小二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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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16:26
自由的定義,如下論證:
所謂「傷害原則」是指一個行為的後果,如果造成個人相較於未做此行為時的後果而言,得利更多,則此行為是有利於他的,反之,如果一個行為的後果使得某人較之未做此行為時的後果而言還糟時,則此行為可以說是對某人造成傷害。在這樣的定義下,一個行為是否造成傷害或對某人有利,不在於其是否是造成此後果的直接因素,而是只要任何可能造成此一後果的非直接相關因素,都可被視為是造成此人有利或有害的行為。
在諸多的事件中,如死亡、身體受傷、財產損失等等,都是人們所不願意見到的不利狀態,而這些不利狀態,經由人們的經驗直覺觀察可歸咎於殺人、傷害、竊盜、侵占等等行為,例如殺人行為對死亡有因果關係的必然性,瞄準一個人並且對之開槍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結果,所以在法律上嚴格禁止此類行為,如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例如竊盜行為會造成一個人財物的損失,因此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些規定目的都在避免特定不利狀態的產生。也是人們觀察社會生活中諸多例證後,綜合歸納的結論。
但是從一個沒有任何不利狀態產生的角度而言,或許更可獲得確信這樣的必然因果關係的結論,就是遵守行為準則的主體持續遵守一定的行為準則時必然會造成該行為準則所設定的目的,達到一種善的境界,但是這樣的情況,卻是沒有任何事件產生或發生。持續性遵守行為準則所達到的結果,是一個「無」的狀態。但是背離行為準則的要求時,才會產生死亡、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的狀態。而且一旦背離行為準則時,首先,並不一定會發生所預期的結果,因此有所謂的未遂犯,其次,更重要的是不一定可以絕對的確定原因與結果之間關係的必然性,只能取決於相當性或社會可歸責性,例如開快車撞上闖紅燈的路人,這樣的情形僅僅本來應該持續性的遵守行為準則,但卻一時性的背離行為準則,只是撞上路人卻是一個特殊性的個案;觀察所有的開快車的情形,並不能絕對必然的會撞到路人,因此,這樣的若將此事件歸責於開快車的人,只是社會生活中的假設。因為所謂的必然性應該是觀察所有的例證後,沒有一個特殊的例外時,才能確定有原因與結果上的必然性。
筆者這裡試圖要引出一個問題,就是一個人若從來沒有去傷害到互動關係中的其他人時,那這個人的行為就是持續遵守行為準則,而這樣的狀態並不是自由的,而是隨時隨地在互動關係中被互動主體要求遵守行為準則。
若一個人生存於荒島中,沒有與他人建立聯繫關係,完全受孤立的一個人時,僅僅是依照本能去過生活,其意志產生繼續生存下去的目的,在受限於此荒島的條件下會去思維如何在這個荒島上持續的生存。所以,在這種情形下,沒有所謂的自由或不自由可言。完全僅僅是依照動物性的本能生存下去,而無論用思維、或意志、或意識等等心理狀態的辭彙,都只是人類探索外在事物的方法,在實質的意義上是相同的。
然而,一但人與人產生社會聯繫關係之後,首先須肯認為使這個社會秩序和諧,人與人互動都需要有遵守的行為準則,無論這些準則是來自於自然法、教會法或者是實證法,而在關係中「自由」這個詞彙才有相對應的存在物,並且是消極的,是互動中被要求遵守行為準則時,面對外在客觀條件時,所遭受兩難局面時才會產生,故「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的抉擇稱之為『自由』」。

�X�B: 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三〉 - 文魁法律事務所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9177476#ixzz3zHOENmDa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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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05:40
一個概念須有相對應的實在物存在作為指稱的對象,而概念須通過範疇才能形
成。財產這概念所指稱的對象,是人與人間關係中才存在的,並不是專指人以外客觀存在之物。存在財產的關係,是因為分工以營生活資料之用。
因為不是一個人佔有一塊土地或一隻牛,就稱作擁有這塊土地或者這隻牛,在擁有的概念上,就是與其他人的生活關係中產生了區別,才能稱之為擁有,或稱為排斥他人,因此由此可知,首先可以確定的,財產的概念是人與人關係之間中存在的。
再者,在這財產概念產生的目的,在于促進分工效益,因此財產須能衡量出一個人對分工關係的勞務付出的價值。若無法衡量,那麼分工制度無以促進效益,制度上就需要調整。
筆者認為所謂概念具有普遍性者,乃抽繹出眾多對象中個別的特殊性,否則都僅係描述性的定義,不能作純粹概念的操作,因此,對於財產筆者認為可以如此定義:「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此定義如下說明:
「人作為理念而存在,必須給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領域。因為人在這種最初還是完全抽象的規定中是絕對無限的意志,所以這個有別於意志的東西,及可以構成它的自由的領域的那個東西,也同樣被規定為與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與它分離的東西。 」,「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於滿足需要,而在於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 。」。
追本溯源,勞務價值乃是一個人人格展現于外在的結果。財產就是外部領域具體衡量的標準,是揚棄主觀化的工具。
亞當‧斯密引述作家米拉波侯爵:「自從有世界以來,有三大發明在極大的程度上給政治社會帶來了穩定,這是與豐富和裝飾政治社會的許多其他發明無關的。第一、是文字的發明,只有它給予人性以毫無改變地傳達它的法律、它的契約、它的歷史和它的發現能力。第二、是貨幣的發現,它將文明社會間的一切關係連結在一起。第三、是〈經濟表〉,是以上兩種發明的結果,由於使兩者的目標更加完善,所以使兩者更加完全;這是我們時代的發現,我們的子孫將得到好處。 」。

茶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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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0:19

又已過了一年,我再次為你推薦,並祝你永遠快樂、安好!

也希望你常來我部落格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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