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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又什麽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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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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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1:58
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的信件確認已完成!感謝您的來信,我們將會儘快為您處理。謝謝您! 您可點選此連結查詢信件處理狀況。[信件查詢連結] 驗證碼:8F8E403646 E-mail:petertsai6662@yahoo.com.tw 姓  名:蔡文魁 聯絡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七鄰十號 聯絡電話:05-7835798(0921053927) 信件編號:2023018176 標  題: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以電腦差勤系統侵越權限干涉司法審判獨立 內  容: 登錄時間:民國112年08月30日 08時43分 姓名:蔡文魁 聯絡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七鄰10號 聯絡電話:0921053927 被陳情機關(構)或公務員: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以及人事室主任 陳情全文:一、事實經過(請敘明人、事、時、地、物) (一),蔡文魁法警於民國94年與96年間通過國家司法特考法警考試,分發台北地方法院以及士林地方法院實習,於士林地方法院實習期滿任用. (二),於士林地方法院任職期間,蔡文魁法警與余士榮法警解送死刑犯沈歧武,而死刑犯沈歧武死刑判決確定有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侵越權限干涉司法審判獨立,刺探蔡文魁法警公務上應守之秘密,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行為,而想要掩蓋犯罪行為所以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約談蔡文魁法警的父母蔡錦安與許玉英在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研究室對蔡文魁法警實施父母的懲戒權,污衊蔡文魁法... ※ 欲查看網路陳情全文,請點選 民眾陳情全文 一、事實經過(請敘明人、事、時、地、物) (一),蔡文魁法警於民國94年與96年間通過國家司法特考法警考試,分發台北地方法院以及士林地方法院實習,於士林地方法院實習期滿任用. (二),於士林地方法院任職期間,蔡文魁法警與余士榮法警解送死刑犯沈歧武,而死刑犯沈歧武死刑判決確定有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侵越權限干涉司法審判獨立,刺探蔡文魁法警公務上應守之秘密,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行為,而想要掩蓋犯罪行為所以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約談蔡文魁法警的父母蔡錦安與許玉英在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研究室對蔡文魁法警實施父母的懲戒權,污衊蔡文魁法警是好吃懶惰伸手要錢的精神病患. (四),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侵越權限干涉司法審判獨立,以電腦差勤系統的糾舉廢弛職務的藉口影響司法行政輔助司法審判獨立的職權行為,以電腦差勤系統勾結檢察官與調查員當作警力部署的勤務分配規則進而安插人事雇員仲介人力而妄想領導統御僭越司法院院長權限,污衊蔡文魁法警是好吃懶惰伸手要錢的精神病患而冤枉死刑犯沈歧武,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想要製造司法慘案事件而從中挑唆漁利訴訟. 二、被陳情機關(構)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違反那些法令?有那些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士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違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藉勢藉端獲取不正利益,以干涉司法審判獨立. 三、具體之請求事項 政風室主任與人事室主任應彈劾移送懲戒. 四、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人:法警余士榮以及父母蔡錦安與許玉英. 陳情事項曾否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未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 理由:蔡文魁被考試院銓敘部當作精神病患的幽靈人口 陳情事項是否仍於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中:是。 陳情人是否身分要求保密:不要保密。 目前處理情形:蔡文魁君,您好。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其他一般院內行政事務案件回覆 登錄時間:民國103年04月10日 12時48分 確認信函時間:民國100年04月22日 09時55分 姓名:蔡文魁 聯絡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聯絡電話:0921053927 被陳情機關(構)或公務員:行政院 陳情全文:一、事實經過   敬啟者 展信愉快 我於中天電視台李亞蒨主播在聯合報udn.com貓兒主播之家部落格發表318學運學生佔領立法院行政院之見解與情資 權責機關瀆職 請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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