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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07:25:16瀏覽136|回應0|推薦1 | |
討論索尼該不該撤片,如果要請"言論自由"這塊神主牌出來,或許應該先回過頭來,思考一下,什麼是"言論自由" 維基百科: 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稱: 所謂魔鬼都在細節處,買基金要看附註,買保險要看但書,這一大串朗朗宣言後頭偷偷附註的第三款,很小聲的告訴你,言論自由其實也是有一些限制的: 譬如說你可以罵人但不可以詆毀,你可以爆料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詆毀? 國家安全? 一部惡搞金正恩的電影,有沒有妨害名譽? 一部揭發平壤造神內幕的影片,有沒有危害"北韓"的國家安全? 如果好萊塢下一部電影諷刺的對象,是馬英九,是陳水扁,是朱立倫,台灣該不該抵制,抗議,要求下片? 歐巴馬批評索尼撤片的言論,是在捍衛普世價值的自由人權? 還是推銷美國的政治宣傳? 進行國與國之間的外交攻防? 一部好萊塢輕浮的搞笑片,和一則揭發北韓暴政真相的嚴肅報導,是否該享有同樣的言論保護和尊重? 電影是藝術,還是商品? 如果是藝術,應有表達自由,如果是商品,當然必須考慮市場和消費者接受度,不是自由不自由的問題,而是有沒有人要買單,划不划算,推出這個商品會不會被炸的問題。 仔細想想,言論自由,其實並不是喊一喊就結束,還有很多傷腦筋的眉角在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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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