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濫發垃圾郵件可求償
更新日期:2009/02/26 17:05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條例中規定,如果沒有獲得收信人的同意,連續發送廣告信件就屬違法,未來民眾可向濫發垃圾郵件者,請求每封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張德厚報導)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中規定,廣告郵件必須標明「商業廣告」字樣,而且還有「默示拒絕」的規定,也就是未來發信人寄出第1封廣告信後,如果沒有取得收信人願意繼續收信的回信,就不得再寄下一封信,否則就可直接認定為濫發垃圾郵件,民眾可向違法濫發者每封垃圾郵件請求五百至兩千元的損害賠償,而且民眾不用單打獨鬥,可以進行行團體訴訟。NCC統計,去年台灣十大網路業者,已經把八成二的垃圾郵件檔下,但還是有183億件流出,垃圾郵件氾濫急需立法管理。NCC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在97年度我們,主要10家大的網際網路業者,他們總共收到1053億600多萬封的電子郵件,雖然透過技術阻擋了870億多封的郵件,但是還是有相當多的郵件會干擾消費者使用網路,因此我們覺需要立法管制。』
條例中還明定ISP業者,必須要對垃圾郵件做源頭管制,否則可重罰三十萬元。由於許多垃圾郵件是從國外發送而來,NCC也積極展開國際合作,以取得國外濫發者的名單,未來經過司法互助,民眾也能對國外的濫發者提出法律訴訟,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