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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勞動權:勞動歧視
2011/05/07 03:12:48瀏覽317|回應0|推薦7

親愛的學弟妹們:感謝你們盛情邀請讓我到學校分享關於媒體勞動權的專題講座,但我現在腳傷需復健,無法即時允諾,但是沒關係,你們可以從BLOG慢慢找到一些脈絡,打從離開《自由時報》迄今,從不間斷地鼓勵並支持我的,就是這位中時的前輩陳文賢大哥,而且持續對談了三年多,我會持續跟你們分享他的故事,今天,就讓我們從2006年開始談起,請同學們先閱讀這一篇文章,然後展開群組討論。

歧視工會幹部《中時》罰30萬

■蘋果日報2006/12/09
【陳鳳蘭╱台北報導】曾獲北市模範勞工的《中國時報》前新聞校對陳文賢,不滿資方無預警資遣,狀告《中時》因其工會幹部身分歧視他、對他採取不利待遇。北市評議裁罰《中時》三十萬元,為國內首宗裁定工會幹部就業歧視成立的個案。

應為「全國首例」
陳文賢說,擔任《中時》校對第十八個年頭,被公司以裁撤校對部門為由資遣,但他認為是因長年投入工會擔任幹部所致,所以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表示,《中時》以重大虧損與業務縮減為由資遣,不理會當事人轉任印刷部門的意願、相當年資及學經歷,也未給予職缺訊息或協助;反而招募新人,不給他機會去嘗試印刷部門工作,顯然是因其工會職務而歧視他,因此裁罰《中時》三十萬元,《中時》依法可提出訴願。中國時報系總管理處強調資遣作業一切合法,不回應此案。
根據《就業服務法》,勞工在種族、階級等十三領域享有就業平等權,僱主不可採取差別待遇,否則會被罰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台北縣、高雄縣等多勞工局官員都表示,此案應為「全國首例」。


禁止就業歧視規定
法源:《就業服務法》第5條。
規定:僱主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及工會會員身分,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申訴處理:勞工舉證向地方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經評議成立,僱主將被罰新台幣30-150萬元。
諮詢電話 0800-211-459 資料來源:勞委會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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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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