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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4 09:13:58瀏覽852|回應0|推薦9 | |
以下是環保署片面訂出的環評會議旁聽要點,開宗明義第一條說明,這是特別為了落實民眾參與環評審查定之,但仔細翻閱第九點,連採訪媒體也一併訂下去,令人不解的是,為何這樣攸關台灣環境與民生重大議題的會議,環保署可以自行訂定旁聽要點(草案),不需要經過公民團體的討論與公聽會彼此交換意見。 值得思考的是,環保署的旁聽要點前提,已經把媒體定義成「民眾」範圍,媒體在執行環評大會採訪工作時,是「民眾」還是「記者」,對於旁聽要點的規定,都能接受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及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依本要點於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合稱本會議)旁聽。 (三)本會議原則上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1. 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 2. 其他經本會決議不與公開者。 (四)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議,得於本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之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 (五)本署得設旁聽室,供旁聽人員旁聽,旁聽人員如欲列席本會議會場表達意見,應於提出旁聽申請時一併敘明。 各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未能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提書面意見。 (六)為維護會場次序,列席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依會場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2. 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3. 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4. 本會議進行中不得向會場攝影、錄音、錄影。但經主席徵詢與會成員同意之錄音,不在此限。 5. 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應遵從現場人員安排之會議發言順序及時間,並提供發言內容之書面資料。 (七)本會議進行決議前,列席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均應離開會場。 (八)本署得於本會議召開前,開放一定時間,供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會場採訪及拍攝。 (九)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列席會場旁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如有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之需要,應先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 2. 會議進行決議前,所有採訪人員均應離席。 3. 請採訪人員不得將本會議中委員意見及其姓名直接刊載於新聞媒體,以利進行公正、客觀及專業審查。 (十)旁聽人員如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警衛得將滋擾人員強制帶離會場,情節重大者,本署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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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