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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18 23:01:43瀏覽236|回應0|推薦1 | |
這是我老婆遇到的事件!! 這種回覆真的讓我覺得我是生活在天龍國裡, 先說明: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1010 是因為之前陳情結果該單位回覆說:"懷孕歧視是歧視婦女只是你們認為的",所以才跟公 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兩單位的回文。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所述: 這個看看交通大隊的回覆就知道要違反採購法對站在廠商那邊的交通大隊就知道不可能。 用比例原則來說廠商不符合採購法101條第14款,ok我能接受。但是對交通大隊來說,就是他們 已經承認了懷孕歧視就是歧視婦女。 而契約內容所記載的是 : 勞務契約第18條、第1款規定: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 既然交通大隊喜歡玩文字遊戲那契約內"不得有"的解釋不就是"不可以有"嗎? 那廠商沒有違約嗎?那這跟比例原則有甚麼關係? 回覆內容最讓人家看不下的是 "該廠商未因解僱部分作業人員而造成交通違規案件延遲入案移 送, 契約內容都可以擺在一邊!! 最後感言 契約是 交通大隊定的,"懷孕歧視"是勞工局和勞委會裁定的,結果是交通大隊對於自己訂的契約是僅供參考,他們說的算,這裡果然是"天龍國" 感覺這個國家沒有公理正義可言的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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