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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5 14:17:51瀏覽423|回應0|推薦1 | |
集會遊行法:這是2008後段2009前段最後爭議的法令。 它到底是什麼呢?有人說他違憲,有人說它是惡法,還有人說它是專制的產物。 從字面上來看,集會是憲法第十四條保障的內容,不過後面的遊行怎麼看, 憲法好像都沒有提過這兩個字。 去年的野草莓到這幾天即將發動的517遊行,都想凸顯出集遊法是惡法,應該要廢掉。 不過這些人有沒有想過,當那天集遊法真的被廢掉了,請問人民真的能遊行嗎? 基本上目前台灣的遊行都是在馬路上舉行的,依交通道路處罰條例,行人是不能走在 馬路上的;所以,廢了集遊法,等於是這些喜歡遊行的人自斷發聲空間,而且警察也可 以直接驅離,因為他們本來就違反道路使用規則。 所以要廢集會遊行法,還是想想要怎麼設立新法替代舊法吧! 小的我覺得,新法直接叫"遊行法"就好了,加上集會兩個字只會造成炒作的效用, 遊行法應該規定的是 1.遊行發起的規則, 基本上以目前的大家的希望都是報備制,不過小的我不認同事後 報備這種制度(理由請看第三點),比較認同的是事前報備, 2.遊行負責人應該負的責任, 遊行變了質,本來遊行的負責人就應該受到處分。 3.公眾場所使用規定, 台灣大部分的遊行大多在馬路上,基本上就是表演給人家看,不然 就是在大型的公共場所(自由廣場),遊行負責人要在公眾場所遊行 ,本來就應該申請使用權,就像在馬路上就可以搬出一堆法令來,誰 敢說警察濫權,就法令來說就是故意茲事。公眾場所的使用權是 屬於全體人民的,並不是專給遊行的人用的,場地要用多久,本來場 地管理單位就應該有裁量權。 4.處罰, 基本上這個除了負責人應管理不盪造成失控,其他的應該可以個 人行為應該只要列明違反其他相關法令,應該法令處罰之就可以 了吧! 以上是小弟我的愚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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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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