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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12:11:11瀏覽1615|回應1|推薦24 | |
內湖房子 2/28~3/17/2019金慶松請了12天的假回台灣處理父親內湖房子之事,除了明年還要繳些售屋所得稅外,多數均已順利完成,尤其是僅僅七、八個工作日,就將戶籍、稅項、地政、銀行、貸款、轉帳等一一辦理妥當,效率驚人,可喜可賀。額外花的二萬元「服務費」,應是值得的(最後這二萬元的服務費,金慶芳、金慶松私下協議,二人各出一萬[註一])。 過程也算「圓滿」,圓滿之中,也有些許瑕疵,留有後遺症,不得不提一下(因為金慶芳人在美國,不知某些細節,宜公開說明),以兹未來及晚輩借鏡,也順便為天上的父親母親做個簡單的報告。 一、賣方應繳稅項,金慶芬3/10(週日)晚上算帳時,是金慶芳、金慶松需各繳½。經金慶松據理力爭:「金慶芳、金慶松各佔房子的¼,豈需各繳到½?」隨後,更正為金慶芳、金慶松各繳¼的賣方應繳稅項[註二]。 二、金慶芬及“買方”買入金慶芳的¼,到底要多少錢呢?之前一直都談不攏。芬芳雙方也沒有直接口頭溝通的管道,line上筆談,誤會又多。結果是,金慶松與金慶芬line上口頭溝通,金慶松再與金慶芳line上口頭溝通,來來回回反反覆覆經過不少天,終於敲定「金慶芬以55萬/坪買入金慶松的1/4,金慶芬以58萬/坪買入金慶芳的1/4」。口頭上確定之後,金慶松才請了12天的假,買了一千元的機票[註三],回台灣辦事。價錢談攏後,金慶松於1/23(週三)在三人所在的line群「內湖房子芬芳松」如下寫著,三人也都讀到了、認可了、同意了⋯⋯ 確定了: 金慶芬 以55萬/坪買入金慶松的1/4 ⋯⋯55萬/坪,43.26*55=23,793,000,25%就是5,948,250元。 金慶芬 以58萬/坪買入金慶芳的1/4 ⋯⋯58萬/坪,43.26*58=25,090,800,25%就是6,272,700元。 然而,金慶芬3/10(週日)晚上算帳時,卻不認上述的約定,她只願意給金慶芳55萬/坪的錢。還扯了“均分”的歪理[註四],⋯⋯最後“買方”說,「⋯⋯金慶芳可以來告我啊,可以法庭上見」。 以上兩點令金慶松、金慶芳有被忽悠、被欺騙的感覺。大夥生活都不容易,對待妹妹,有必要如此出爾反爾、背信棄義、佔其便宜嗎?在金慶芳、金慶松的心中,金慶芬尚欠金慶芳3萬/坪的錢,也就是324,450元。 金慶芳會為此與“買方”對簿公堂嗎?應該不會的。誠信公理在心中,不在法庭上。人在做,天在看,天上的父親母親在看,世人也在看。因為金慶芬及“買方”執意不願意付清尚欠金慶芳的324,450元,就只好訴諸長輩親友晚輩世人們的公評了。當然,親友也有知道眞相的權利,才會明瞭為何姐妹、姐弟可能漸行漸遠、不再往來。 房子是父親的遺產,以上陳述「圓滿」之中稍有瑕疵的買賣過程,稟告天上的父親母親。🙏 金慶松敬筆 3/21/2019(週四)凌晨1:19于華府 3/22/2019(週五)淸晨5:06于華府 [註一]:反推一下,這筆服務費是四萬元,金慶芳、金慶松各佔房子的¼,各出了一萬元。 [註二]:法律上,顧〇〇(金慶芬的小孩)是買主,金慶松是賣方,賣方代表著金慶芬的½、金慶芳的¼、金慶松的¼。所以,賣方應繳稅項與費用,金慶芬應繳½、金慶芳應繳¼、金慶松應繳¼。 [註三]:三人同意一千元的機票是為了公務,三人按持屋比例攤付此費用。 [註四]:說要“均分”。父親的遺書中,房子是由四個小孩均分,房子每個小孩持有¼,這就是“均分”。個人所擁有的¼,隨後要如何處置、買賣,都是個人的事。 二年多前,金慶芬以每坪55萬元買了金慶柏的¼(沒有繳付任何買賣稅款等),也是他兩人私下的交易,並未通知另外二人。 二年多後,金慶芬以55萬/坪買入金慶松的1/4、以58萬/坪買入金慶芳的1/4,也是兩人之間所同意的買賣交易。二年後因過戶而有的一堆稅款、費用等,不可能再去向金慶柏收錢。如果二年後的房價跌至20萬/坪,金慶芬還願意以二年前55萬/坪買入嗎?“買方”怎麼硬將“均分”、“公平”與「個人私下的交易」扯在一起呢?父親的遺書中多次提到“均分”及“團結”。父親稟持“公平”的原則,平等對待四個子女,希望子女四人“團結、團結、再團結”。“買方”的背信行為,實在有違父親的遺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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