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稅法定義「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有住所的國民;或是在台無住所,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
構成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條件者,即應就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申報繳納贈與稅。財政部說,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發生一宗案例,甲在99年間取得境外公司匯入的新台幣2,300餘萬元資金,遭國稅局電腦選案列為異常 ,甲向國稅局表示資金來自境外投資所得,卻無法提示投資證明。 【智耀:資金匯入一定會留下紀錄,但單一紀錄不見得就會被勾稽,反而是資金停泊在哪裡才是重點】
國稅局展開調查發現,境外公司帳戶資金是由甲的父親乙在海外投資的所得,乙為避免在國內移轉資金,容易遭國稅局查稅,因此直接將其在境外帳戶資金轉匯給甲在台灣的OBU帳戶 ,未料因為中央銀行與國稅局有定期交換匯款資料,因此使得國稅局查覺有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