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涉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民進黨廉政委員會今天說,這部分並未構成「違反廉政行為」,但對於他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將停權6個月。高志鵬對此表尊重。
高志鵬被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關說,爭取價購台中市一筆國有土地,涉嫌收受賄款,南投地方法院7月間依貪污罪判處高志鵬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其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也被判處2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民進黨廉政委員會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基於保障人權考量,並依相關釋字、判決,共同被告尤其是屬於證人保護法的共同被告,其證詞不得為唯一證據,必須有足以令人確信其供述為真實的補強證據,才能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的基本原則。在高志鵬案中,南投地方法院判決並沒有具體的補強證據。
廉政委員會表示,法院以違反立法委員宣誓條例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等抽象規範,認為高志鵬有貪污罪嫌,但這些規定並不適合作為違反廉政行為的主要依據,應要有明確的對價關係及具體的規範條款,才足以構成。
至於高志鵬收受政治獻金新台幣50萬元部分,廉政委員會說,高志鵬參與民進黨第7屆不分區立法委員的黨內初選,並非政治獻金法所定的擬參選人,依法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廉政委員會認為這行為構成違反廉政條例相關規定,應予停權6個月。
對此高志鵬回應說,對黨中央裁決停權,他表示尊重,會自我警惕;另一方面,也感謝黨中央一定程度相信他的清白,未涉及貪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