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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15:42:24瀏覽204|回應7|推薦1 | |
一、前言 緊接著,就有其他陣營人士也抓著「平庸之惡」這個概念反擊柯P,意思大概是:你才是不思考、不面對自己的錯的那個人。 跳開柯P這個個案,我有點疑惑,所謂「平庸之惡」,是否有可能有其他更適合的說法。譬如「拒絕面對自己的錯」。人「拒絕面對自己的錯」也可能成為問題的重要根源。人未必是不思考,也未必是平庸,而可能是拒絕面對自己的錯誤或缺失。人可以思考一千遍,但就是不去正視自己的錯誤、缺失。所以他可以對問題的性質作出各種奇怪的歸因,可以怪罪張三李四或舉出其他各種理由,但就是不覺得問題在自身。這似乎比較關乎自我防衛,而不完全是不思考或平庸。當然,漢娜鄂蘭的平庸之惡,也可能本來就暗含這種自我防衛的機制。只是,她使用「平庸之惡」來凸顯問題的另外一面的性質。 說人拒絕面對自己的錯,或說自我防衛,這都是很普遍的人性。所以,即使提出這個面向,卻也很難凸顯問題的有力成因。這可能也是漢娜鄂蘭不循此開展討論的用心。 也許我們可以稍微調整焦距,聚焦於如下的議題:是否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 這是和自我防衛相關,但是更具有文化價值取向涵義的議題。 說它和自我防衛相關,因為自我防衛機制會促使人拒絕面對自己的錯,也拒絕把自己置於被審判對象的位置。所以,這裡面會牽涉到自我防衛心理。但是,是否拒絕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同時也可以是文化價值取向的表現。也就是說,有些文化價值可能較鼓勵人們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但是有些文化則否。而這裡的文化取向差異,很可能深遠影響社會發展。 上面的討論已經粗略展現一套思考邏輯,以下試著把相關的討論展開,讓相關思路更顯豁。。 二、鄂蘭所謂「不思考」的真正關心 漢娜·鄂蘭所謂「不思考」(thoughtlessness),其實不只是字面的意思。她所說的 ,如果從字面理解成「腦袋空空」,其實是誤讀。她真正關心的是如下的一種狀態:人沒有進入「內在對話」(inner dialogue)——也可以進一步說是沒有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自己審判的對象。 所以問題不只是有沒有思考(thinking),而是有沒有「對自己負責的思考」(self-judging thinking)。 人可能思考很多,但刻意避開「那個會讓自己難堪的結論」。這就把問題從「能力不足」轉成「心理機制」: 不是不能思考,而是「選擇性思考」。人可以分析局勢、可以做策略推演、可以解釋世界,但唯獨不碰「我是否錯了」。 問題也往往不是是否平庸,而是「自我防衛」。這裡其實已經接近佛洛伊德所說的防衛機制。其常見形式包括合理化(rationalization)、投射(projection)、否認(denial)。所以:人可以思考問題一千遍,但結論永遠繞開自己。 我們可以把「平庸之惡」拆成兩種不同層次、兩種模型,一種是鄂蘭的表面語義:思考缺席、沒有內在對話、沒有自我審判,人變成制度的功能單位。這裡觸及的關鍵問題可能在於空洞化。 另外一種模型,或可稱為自我逃避模型:有思考能力、但刻意避開自我否定、產生扭曲的解釋與歸因。這裡的關鍵問題在於扭曲化。 重要的是上面這兩者並不互斥,而是可能連續的兩個階段:先逃避自我審判(自我防衛);久而久之乾脆關閉內在對話(thoughtlessness)。換句話說:「平庸之惡」的終點,可能是「拒絕面對自己」長期累積的結果。 循著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嘗試提出一種整合的表述。 所謂「平庸之惡」,並不只是沒有思考,而是人為了逃避面對自身錯誤,逐步放棄了自我審判的能力。或者說得更冷酷一點:惡之所以變得平庸,不是因為人變笨,而是因為人學會了在思考中避開自己。 這其實可以形成一條完整的因果鏈條。人拒絕面對自己,所以需要遮蔽,進而需要合理化,最終形成集體性的認知扭曲。 從「不思考」可回溯到「不面對自己」,或者不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我們可以循此重構「平庸之惡」的心理機制。 這裡,“是否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值得進一步申論。我的直覺是這個事情非常重要,而華人文化卻可能並不鼓勵人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相對來說,基督教教義卻不同。後者似乎較偏好鼓勵人作出自我審判。禱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讓人面對自我,至少是促使人面對自我,看見自己的內心深處。 而基督教的「大審判」觀念,則讓人學習隨時拿著一把尺衡量自己的作為。反之,中國文化固然要求道德,但是,卻往往肯定人當然是道德的。良知說在這一點上很可能產生了重大的助力。 三、人究竟是否可能被文化訓練為習於成為「自己的審判者」呢? 容我繼續就「華人文化 vs 基督宗教」做出相關的比較分析:兩種文化在「是否把自己當成需要被審判的對象」這個議題上,各自取向為何? 循著漢娜·鄂蘭的思路,這個問句或亦可表述為:人在行動前與行動後,會不會把自己放進一個「必須向自己交代」的位置? 這裡至少包含三個層次:內在對話(我能不能與自己對話)、自我對質(我能不能問:這樣做對嗎?)、自我裁決(我是否承認:我錯了)。 關鍵可能在第三點。因為很多人可以思考,也可以辯論,但拒絕下判決給自己。這正好銜接前面提出的說法:問題不只是「不思考」,而是「拒絕承認自己錯」。 這裡先試著檢視基督教倫理。我以為,基督教倫理比較有利於形成制度化的「自我審判」機制。 在基督教倫理傳統中,「自我審判」其實被制度化、日常化了:上帝作為「終極審判者」;人不是自我中心的標準;相信有一個超越性的尺度。 這使得人無法輕易自我合理化。也許,我還可以提到一件事。心理學者佛洛伊德似乎認為,猶太人存在一種集體的弒父情結,所以長期需要懺悔。這和原罪概念可能相關,前者可能就是原罪概念的源起。這種情結有可能與自我審判的習性形成有關。 我猜想,這種原罪心理,作為一種情結,可能讓集體長期陷入痛苦,但同時也形成一種自我審判的習性。 原罪觀(original sin)認為人不是「本來就好」,而比較是「本來就可能錯」。這一點非常關鍵:它預設人需要審判自己,而不是預設人是對的。換句話說:基督宗教的核心,不只是道德要求,而是讓人「習慣於懷疑自己」。 另外,禱告與告解(confession)是基督教裡的重要儀式。它讓人面對上帝,同時也是面對自己,把內心攤開(包括羞恥與錯誤)。在一定程度上,這是一種「被迫誠實」的機制。 接著再討論華人文化。華人文化中的儒家倫理,強調道德要求,但是,可能存在某種程度自我審判缺席的問題。 相對於基督教倫理,我們再來反省華人文化。兩者之間顯然存在不小的差異。華人文化當然不是鼓勵「不反省」。也許較穩妥的說法是:儒家確實強調道德,例如:「吾日三省吾身」、「內省不疚」,這看起來也很像是一種自我審判。但其結構其實不同:偏向「自我確認」而非「自我審判」。 關鍵差異可能就在前面提到的良知說。以王陽明的良知說為代表:人似乎本來就知道什麼是對的。這帶來一個深層後果:錯誤容易被解釋為「一時偏離」,而不是「需要被審判」;華人文化似乎更偏向羞恥文化(shame culture)。人是在他人眼光中檢視自己,而不是在「絕對標準」前審判自己。結果是反省常常變成「我看起來是否合理」,而不是「我本質上是否錯」。 華人文化也比較傾向在道德上「自我肯定」。在傳統文化的引導下,「往往肯定人當然是道德的」,而這其實會導致一種心理機制:我是好人(前提);如果出問題,一定有別的原因。於是就產生如下的現象:可以思考一千遍,但結論永遠不會指向「我錯了」。 拿基督教倫理與華人文化做對比,或可產生如下命題:基督宗教的問題意識是「我可能是錯的」;而華人文化的問題意識是:「我本來是對的,只是需要調整。」 從這兩種出發點,可能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基督教的人性預設人有罪、人是有限的;而華人文化偏向認為人可善、可正;基督教的自我關係偏向人需要審判自己,而華人文化傾向肯定自己;對於錯誤來源,基督教偏向認為是自身墮落,而華人文化偏向認為是情境偏差;基督教的修正方式比較著重悔改,而華人文化偏重調整。 四、與「平庸之惡」的深層連結 現在我們把這一切拉回最初的問題:為什麼「是否把自己當成審判對象」會重要?因為:當文化不鼓勵自我審判時,人就更容易進入「自我防衛型思考」,而這正是「平庸之惡」最可能發生的土壤之一。 換句話說:鄂蘭看到的是結果(不思考),這裡強調的是機制(不面對自己);而不同的文化取向,提供了這種機制是否容易出現的不同條件。 五、結語 一個社會如果鼓勵人相信自己本來是對的,而不是學會審判自己,那麼它最終培養的,不是更道德的人,而是擅長為自己辯護的人。 或者再冷酷一點的說法是:當自我審判缺席,道德就會轉化為自我合理化的工具。 從某個觀點看,猶太教義可能給信徒最大的壓力。華人文化則提供一種較寬容的情境。僅就宗教倫理帶來的心理壓力而言,華人可能比猶太教徒、基督教徒活得更輕鬆、舒心。不過,就長期而言,或者就現代化異質社會而言,事情就可能起了變化。 猶太教與基督教徒可能都更容易形成集體紀律,而且,更可能通過把自己當成一個需要被審判的對象來進行自我審判,並且產生自我約束,或者通過懺悔而促成改變。 西方大思想家中,不乏撰寫「懺悔錄」,或類似性質的自傳或回憶錄者。譬如聖奧古斯丁、盧梭等的懺悔錄就是重要例子。而中國歷來卻很少看到有什麼懺悔錄,也很少有帶懺悔性質的回憶錄。這或可作為以上推論的一點跡證。對自己、對自己人的這種寬厚,很可能阻礙制度的改革,同時還可能促成不同群體之間難以彌合的矛盾。而這進一步可能會讓社會容易陷入發展停滯,傳統中國社會長期陷入高壓、低度整合的狀態,可能就與此有關。所以,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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