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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數」的過半數
2015/02/13 10:49:26瀏覽465|回應0|推薦2

笨,這是誰登的廣告?如果是國民黨的,就是笨,投了癈票也會被記入投票數,到達一定票數,這案子不就成立了?如果是綠營登的,我佩服你,夠狠!記得,千萬不要去領票,千萬不要!

 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此一規定,有兩個門檻。第一個門檻是「投票人數(須)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這個門檻十分明確,不會產生爭議。也就是說,當不領公投票、不投公投票的公民超過了半數,公投案即不通過。問題出在後段,也就是第二個門檻。法條所謂「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卻出現了兩種說法,造成選民的困擾。

第一種說法認為:有投票權人半數以上投了票之後,若其中有人投的是廢票,
因廢票是「無效票」,所以投出的「廢票」不計入;而只看剩下的「有效票」中,同意票和不同意票的分布如何;同意票超過了「有效票」的半數,就算是通過。舉例而言,此種論點認為,假設有投票權人為兩百人,半數以上投了票,其投票數就是一百票;而這一百票之中,倘有二十張廢票,「有效票」即為八十票;那麼,按這種說法,八十票的過半數即四十一票同意,就算通過。

第二種說法則認為:在「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數」的過半數,才算通過。以上述的例子而言,一百票之中即使有二十張「廢票」,唯這二十張「廢票」仍是合格投票人、經合法領票並合法投入票匭的票數,其意義雖是「棄權」,卻仍應是「有效投票」。因而,仍須五十一張同意票,始算「過半數」;若只有四十一張同意票,仍是否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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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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