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人經驗,請假事項,1日者,常授權二級主管決行。2~3日者,常授權一級主管決行。4日以上者,才由首長決行;若首長不決行,而授由人事主管代為決行,只要規定在【分層負責明細表】,亦無不可,但此種事項,不能視為【會人事室】,而是送人事主管決行。
夏老師,您好:
真高興收到您的回覆!
我一開始也覺得奇怪,但仔細想想,二層決行可能不只限於簽辦單位,只要是機關首長授權給所屬一級單位決行,皆可稱二層決行。例如,1日至3日之請假,在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由第二層(一級主管)核定,所以各單位送出後,由人事室主管決行,無需送到機關首長。如果有誤,還請不吝指正。謝謝您。
敬祝 安康
所提:但該類公文可能由各單位簽出,會辦人事室。人事室長官決行時,在決行欄要如何書寫呢?此語,不太了解。既【會辦人事室】,想必不是人事單位簽辦,怎樣可能由人事室長官決行。
新年快樂!
請教有關二層決行的問題。依據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某類案件是二層決行,如授權人事室主任決行。但該類公文可能由各單位簽出,會辦人事室。人事室長官決行時,在決行欄要如何書寫呢? 一樣也是蓋代為決行章嗎?
二層決行,由單位承辦人員(如人事室職員)簽擬後,上陳到該單位主管(如人事室主任)即可決行,無需再送一層主管核閱。這是一般的情形,所以對前項狀況有疑問,還請您撥冗釋疑,謝謝。
簽報公文,可用三段式(主旨、說明、擬辦)及點列式(一、二、三、...。)。所提:"以上所簽(陳),是否妥適,請鈞長核示",若用在點列式,沒有問題,算是恰當;但若用在三段式,因【主旨】已有「請核示」之期望表示,若「擬辦」繼續使用所提文字,顯有重複情形,則不宜。
夏老師您好:
請問主管出國代理人於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職章並加註「代」字,不可使用主管甲、乙、丙章;則原持乙、丙章之其他副主管,代決公文時則換核蓋主管代理人之甲、乙章並加註「代」字,不知是否正確,謝謝!
機關首長(主管)除本人職章外,分設甲、乙、丙章,旨在授權他人在部分公文代為蓋章;是以,首長(主管)請假,由代理人代行職務,亦即本尊不在,分身(甲、乙、丙章)自然隨之不在,若強行蓋用,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至於代理人亦設有甲、乙、丙章時,在代理期間蓋用代理人的甲、乙、丙章,自是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