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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落格訪客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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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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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18:19
【聯絡】與【連絡】意思相同,兩詞可以相通;但《文書處理手冊》不用【連絡】,而用【聯絡】,所以寫公文時,建議你使用【聯絡】而不用【連絡】,以上說明,請參考!

玉女
2016/08/26 14:27
南投縣政府很榮幸邀請夏老師於105年8月10及17日蒞府為我們主講「公文製作實務」課程,讓學員受益良多,感謝喔!老師外表看起來頗嚴肅,但是上課卻很幽默,總能以最淺顯的例證來解釋如何寫一份好公文,聽聞解說後印象深刻,久久不忘,公文更精進了,為讓更多的公務人員有機會聆聽公文課程,提升公文寫作及文書處理能力,期待再相會... Email:E-Mail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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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22:20

在【全國法規資庫】內,用「記錄器」跟「紀錄器」查尋,前者有7個,但都為行政命令;前者有15個,其中有3個是法律。立法有所謂【三讀】,第三讀就在辨正用字的準確,既然法律都用了「紀錄器」,當然比較正確。雖「記錄器」也說得通,但還是用「紀錄器」較妥。至於所提【代表是一個會記錄作用的工具】,動詞是【會】字,其後接名詞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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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14:23

之前看到主管機關來文的公文都是用行車「紀錄」器,覺得有疑惑。

根據根據行政院公布的〈法律統一用字表〉的規定:
凡作為名詞時要用「紀錄」,作動詞時則用「記錄」。


那麼「行車記錄器」跟「行車紀錄器」
就我的解讀應該是行車記錄器,代表是一個會記錄作用的工具。


在教育部重編國與辭典修訂本網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
以「紀錄器」查不到使用資料,但以「記錄器」有查到【飛航資料記錄器
因此代表我原先用法應該是正確的。

在看到「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就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卻是用「紀錄器」,我就納悶了
到底應該是「記錄器」或是「紀錄器」才是正確的用法?
畢竟記錄器代表他是一個會寫的工具,若是法規裡的行車紀錄紙就無疑問

以夏老師的觀點認為是「記錄器」或是「紀錄器」、「記錄紙」或是「紀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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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10:43

依照常理,晚輩對長輩、下屬對長官,不可直呼其名,以免失禮。公文擬稿時,以承辦人為第一人稱,當對第二人稱的長官時,自然不宜使用其名,而以○○代替。一旦長官決行之後,對外發文即以長官為第一人稱,即蓋用長官的職銜、簽字章(平行、下行),或職章(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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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22:06
沒錯!這樣比較周到,但若要省略一個,承辦人的職名章可省,加【代】字那個職名章不可省。 Email:E-Mail URL:URL

暱稱
2016/07/08 15:23

 你的提問,本人不甚了解,僅就一部分回復如下:首長與副首長,屬於同一層級,首長授意副首長代決公文,稱為【分工】,不稱【分層】,所提:【這樣發出去的文】,仍須蓋首長的職章(上行文)或職銜、簽字章(下行文或平行文)。另外,所提:【走紙本文的話...】;習慣上,僅須在副首長原蓋章處蓋章加一【代】字即可,無須蓋2個章。至於副首長休假,由一級主管代理時,因已超出一層,除在一級主管原蓋章處蓋章外,另須在副首長處蓋章再加一【代】字。(【職章】與【職名章】不同,須分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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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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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6 20:55

本人對「按」跟「依」兩字,沒有特別研究其差別,只是用「依」機率較高,或為了「避免重複」,改用「按」而已,例如:用「未依規定辦理」或用「未按規定辦理」。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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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 18:47

    福建省僅設省政府不設省議會,除所提僅兩縣外,主因是1992年前,以戰地政務取代地方自治;不久,又實施精省,以致未有機會設省議會。福建省雖擬比照設省諮議會,但始終無法獲得預算。以上是本人所知,未必正確,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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